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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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品的商店建筑仓储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 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不同防火分区。
4.4.4 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
4.4.5 设置在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及有易燃、易爆商品区域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阻性负载识别和报警功能。
条文说明
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电气设备多,配电系统复杂,发生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大,参考相关现行的标准,要求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小型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的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9.1.3条的规定,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5 阻性负载如电炉、电热采暖装置等设备使用时,产生大量热量,易导致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区域及有爆炸性物品的区域发生电气火灾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单独设置时,报警器可设置在配电装置面板或易于观察的位置。设有监控系统时,系统控制中心宜具备识别和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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