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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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公共安全系统

9.7.1 商店建筑的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
9.7.2 大型商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向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并可实现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智能卡应用等系统的集成与联动。
9.7.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9.7.4 商店的收银台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9.7.5 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9.7.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监视出入口、道路和广场等室外区域。
    2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监视停车库、服务台、收银台、贵重物品用房、设备机房、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和前室等部位和场所。
    3 布置在大、中型商店建筑主出入口和楼梯前室的摄像机宜具有客流统计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智能分析功能。
    4 垂直电梯轿箱内宜设摄像机,其视频信号宜叠加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并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5 正常的工作照明环境下,一般营业区应能够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分辨率不应低于720P;财务管理、收银台和高档商品等重要经营区域应能实时监视、存储交易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分辨率不宜低于1080P。
    6 视频数据存储周期不应少于30天,财务管理、收银台和高档商品经营等重要区域尚宜另配独立的物理存储设备。
9.7.7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仓储区域、贵重物品用房、财务管理用房、高档商品营业区域和重要设备机房等区域均应设置报警探头。
9.7.8 商店建筑内残疾人专用洗手间应设置应急呼叫报警按钮。
9.7.9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建筑营业区、仓储区、出入口、步行商业街沿街道路、停车场、室内主要通道等处均应设置巡更点。
    2 系统应根据零售业态的要求,结合营业时间预先设定巡查路线,可实现对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9.7.10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区、仓储区、各功能区分割处和重要的设备机房等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2 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的信息通信接口。
9.7.11 商店建筑的停车库(场)应设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采用视频免取卡系统,支持车牌识别、高速识别、快速入场和网络缴费等功能。
    2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有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城市交通信息管理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9.7.12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
    2 应基于网络实现信息交互和共享,实现统一的人机界面和跨平台的数据库访问。
    3 应支持多零售业态安防分控功能。
9.7.13 商店建筑的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应设应急响应系统,中型商店建筑宜设应急响应系统。
    2 应具有与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等联动的信息通信接口,并应满足应急通信需求。
    3 应能实现紧急状态下的报警、控制、通信和远传的统一调度。
    4 应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并应提供与上一级应急相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条文说明
9.7.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商店建筑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收银台是经营交易区,该区域防护措施少,危险性大,根据公安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防范技术的要求,现金营业区应属于重点防范风险场所,故有此条要求。收银台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可对罪犯形成震慑作用,案发时,可及时报警制止犯罪,也可在出现纠纷和案发后取得过程监控资料,起到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的作用。
    大、中型商店建筑及高档商品专业店的收银台还宜设置与公安部门联网的手动报警装置。
9.7.6 摄像机安装位置应确保图像中清晰看清人脸图像,对重要出入口逆光环境下一般采用宽动态摄像机。摄像机的识别类智能分析技术偏向于对静态场景的分析处理,主要通过图像识别、图像比对及模式匹配等核心技术实现。摄像机的行为类智能分析技术则侧重于对动态场景的分析处理。P(Progressive)是逐行的意思。
9.7.11 该条目的是提高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效率,同时提高区域城市交通的通畅。另外,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还应与城市智慧交通等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将车位等资源信息共享,实现多种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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