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排烟标准》第3.1.5条疑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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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排烟标准》第3.1.5条疑问的复函

问题:
关于规范《GB51251-2017》第3.1.5条疑问
致: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规范《GB51251-2017》第3.1.5条存疑,在第一点中:“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此条是否地上及地下系统通用,还是仅适用于地上或地下部分。
    即请函复。
    我司将以此答复区件作为后续设计的依据,贵所对我司工程设计的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问题
回复: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对于拟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含地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此复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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