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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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监测与控制

7.1.1 按充电设备数量,监控系统可分为三类:
    1 A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2 B类为充电设备数量大于3个且不大于30个的监控系统;
    3 C类为充电设备数量不大于3个的监控系统。
7.1.2 监控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系统应由控制层、网络设备及间隔层构成;
    2 控制层应能提供充换电设施内各运行系统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等,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 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通过网络设备上传至控制层,并接收和执行控制层的控制命令。
7.1.3 监控系统的通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间隔层网络通信可采用4G/5G、WiFi等无线通信,也可采用以太网、CAN总线、RS485等网络结构连接;
    2 控制层和间隔层之间及控制层各主机之间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连接,也可采用4G/5G等无线传输;
    3 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连线、电缆和光缆等;
    4 监控系统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接口,实现与各类上级监控系统交换数据。
7.1.4 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安防监控等功能,室外场所宜设置环境监测系统;
    2 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尚应设置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
    3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第E.0.2的规定;
    4 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第E.0.3的规定,并应留有开放的通信接口;
    5 建筑物内的充电设施宜利用建筑物的安防监控系统。
7.1.5 电池箱更换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电池箱充电状态、电池箱更换设备运行状态、电池箱更换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功能。
7.1.6 重要的A类和B类监控系统宜设置双网结构,其他系统可采用单网结构。
7.1.7 专用充电设备、公用充电设备宜设监控系统,居住小区自用充电设备可不设监控系统。
7.1.8 充电主机系统、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7.1.9 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靠近充电区域布置。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用。
7.1.10 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连接的接口。
条文说明
7.1.1 本条参考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并结合实际应用情况编制而成。
    条文中充电设备指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含分体式非车载充电机)。例如,1台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无论是单枪还是多枪,都按1个充电设备计。充电主机系统不受此分类限制。
7.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51077-2015、并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编制而成。
7.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2015,并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编制而成。其中,第4款“各类上级监控系统”包括本地站级监控系统、云平台监控系统。
7.1.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2015,并参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编制而成。
    因室外场所空气的温度、相对湿度、污染度、酸碱性等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室外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议设置环境检测系统,以便及时了解环境情况,采取相应运维及保护措施,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延长充电设施的使用寿命。环境监测系统建议至少能实时监测充电设施系统所在场所的温度、湿度。
    供电监控系统留有开放式的通信接口,便于与建筑物供配电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连接,有利于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同时可与建筑物信息共享,便于整个建筑物的运行和管理。
7.1.6 条文中程度用词“重要的”由设计者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工程重要程度把握。大多数项目单网结构即可满足要求,极少数重要项目才考虑采用双网结构。
7.1.7 监控系统可实现多台充电设备的群监群控功能,实现统一管理、调配使用、托管代维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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