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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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计量计费

7.2.1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充电设施系统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能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7.2.2 充电设施业主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7.2.3 新建住宅自用的交流充电桩计量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可与住户其他用电负荷共用电能计量装置,也可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2.4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直流计量。具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的充电设备,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直流电能表。
7.2.5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的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备交流电能表。
7.2.6 充电主机系统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设置交流电能计量装置;
    2 每个充电终端应装配直流电能表;
    3 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标准第7.1.3条的要求。
7.2.7 电池更换站电能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2.4、7.2.5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池更换站和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2 电能计量表计应具有将数据实时上传至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且通信协议应符合本标准第7.1.3条的要求。
7.2.8 当工程设有建筑能效管理系统时,充换电设施系统的计量宜预留与该系统接驳的接口。
条文说明
7.2.2 末端充电设备的结算方式有信用卡、微信、支付宝、预付费IC卡、APP等多种方式。
7.2.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编制而成。
    条文中“充电接口”即俗称“枪”,如双枪表示该充电设备具有2个充电枪,且可同时为2台电动汽车充电。
    该规范规定了直流计量的相关要求,主要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采用电子式直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直流电能表)和分流器时,应安装在非车载充电机直流端和电动汽车之间;
    2 直流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1.0级,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
    3 根据充电电流的大小,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或经分流器接入方式。经分流器接入时,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75mV,直流电能表的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
    4 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如表3所示。
    注:括号中的100V为经电阻分压得到的电压规格,为减少电能表规格,350V、500V和700V 可经分压器转换为100V进行计量,分压器的准确度等级为0.1级。
7.2.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编制而成。主要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并采用直接接入式,其电气技术参数主要有:
        1) 参比电压(Un)为220V;
        2) 基本电流(Ib)为10A;
        3) 最大电流(Imax)大于或等于4倍的基本电流;
        4) 参比频率为50Hz;
        5) 准确度等级为2.0级。
    2 交流充电桩从交流电能表采集的数据需与用户显示的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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