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2.1 术语
问题一:如何界定“综合楼”,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综合楼”的术语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新版《建规》已不存在,但在其他防火规范中依然沿用,《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4 :
《水消规》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
二、《山东》1.0.19:
《水消规》第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h。
三、《浙江》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90:一个建筑高度26米的养老建筑项目,由一部分护理楼和一部分公寓楼,中间由连廊连接组成,建筑定性为一栋建筑,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按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还是多种功能组合的(综合楼)建筑考虑?怎样计算消防用水量?
回答:
1、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处置,查《消水规》表3.6.2,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
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3.2确定。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高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5.2确定。
5、具体计算方式,参专题: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用水量计算!
解析:本项目资料不全,通常情况下,养老建筑的护理楼部分属于老年照料设施(注2),公寓楼部分属于常规公共建筑,宜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综合楼)考虑。
注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注2:本问题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参考专题:消防释疑: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问题209:《消水规》中的建筑类别沿用老《高规》和《建规》的概念,比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其中综合楼仅指高层建筑中的二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组合而成且公共建筑部分超过24m的建筑吗?
回答:《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建议: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已废止,相关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要求,应参《建规》5.4.10、5.4.11处置。
解析:《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且针对单多层建筑的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废止)没有综合楼概念。因此,有观点认为,综合楼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概念(有争议)。
但是,《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本来就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实际上,关于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和定性问题,应参照《建规》(2018版)5.4.10、5.4.11确定。类似问答可参“问题191”处置。
问题191:首层商铺,二层公寓,三至十五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54m的独栋建筑,首层占地面积600m²,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是多少?
回答:本示例争议较大,存在两个方案:
方案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依《建规》5.4.10-3条文解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以按住宅与公共建筑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需要根据建筑总高度和《建规》5.1.1条的建筑分类考虑。综上,查《消水规》表3.6.2,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方案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均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存在二种及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定性为高层综合楼,查《消水规》表3.6.2,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本文观点:2014版《建规》实施以后,综合楼概念已不复存在,依建筑防火基本处置原则(《建规》5.4.10),方案一可行,但也有观点要求采用方案二。
问题163:某建筑1-2层为商业,3-8层为办公,9-20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80m,该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3h。
解析:本示例为商业和办公两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当公共建筑功能为2种及以上与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按表3.6.2中的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h。
总结分析:
《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消水规》在编制过程中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应与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一致。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综合楼”的术语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新版《建规》已不存在,但在其他防火规范中依然沿用,《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4 :
《水消规》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
二、《山东》1.0.19:
《水消规》第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h。
三、《浙江》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90:一个建筑高度26米的养老建筑项目,由一部分护理楼和一部分公寓楼,中间由连廊连接组成,建筑定性为一栋建筑,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按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还是多种功能组合的(综合楼)建筑考虑?怎样计算消防用水量?
回答:
1、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处置,查《消水规》表3.6.2,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
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3.2确定。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高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类别,查《消水规》表3.5.2确定。
5、具体计算方式,参专题: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用水量计算!
解析:本项目资料不全,通常情况下,养老建筑的护理楼部分属于老年照料设施(注2),公寓楼部分属于常规公共建筑,宜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综合楼)考虑。
注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注2:本问题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参考专题:消防释疑: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问题209:《消水规》中的建筑类别沿用老《高规》和《建规》的概念,比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其中综合楼仅指高层建筑中的二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组合而成且公共建筑部分超过24m的建筑吗?
回答:《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建议: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已废止,相关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要求,应参《建规》5.4.10、5.4.11处置。
解析:《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且针对单多层建筑的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废止)没有综合楼概念。因此,有观点认为,综合楼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概念(有争议)。
但是,《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本来就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实际上,关于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和定性问题,应参照《建规》(2018版)5.4.10、5.4.11确定。类似问答可参“问题191”处置。
问题191:首层商铺,二层公寓,三至十五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54m的独栋建筑,首层占地面积600m²,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是多少?
回答:本示例争议较大,存在两个方案:
方案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依《建规》5.4.10-3条文解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以按住宅与公共建筑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需要根据建筑总高度和《建规》5.1.1条的建筑分类考虑。综上,查《消水规》表3.6.2,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方案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均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存在二种及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定性为高层综合楼,查《消水规》表3.6.2,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本文观点:2014版《建规》实施以后,综合楼概念已不复存在,依建筑防火基本处置原则(《建规》5.4.10),方案一可行,但也有观点要求采用方案二。
问题163:某建筑1-2层为商业,3-8层为办公,9-20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80m,该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3h。
解析:本示例为商业和办公两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当公共建筑功能为2种及以上与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按表3.6.2中的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h。
总结分析:
《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消水规》在编制过程中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应与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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