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47-2016
2.1 选址
2.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 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 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 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2.1.2 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
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 若转运站选址于本规范第2.1.2条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1.4 转运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
2.1.5 当运距较远,并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1 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 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 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 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2.1.2 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
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
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 若转运站选址于本规范第2.1.2条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1.4 转运站宜与公共厕所、环卫作息点、工具房等环卫设施合建在一起。
2.1.5 当运距较远,并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条文说明
2.1.1 本条明确了转运站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基本要求。若转运站所服务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未对转运站选址提出要求或尚未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则其选址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本条中通信包括有线电话、网络、对讲系统等。
2.1.2 本条提出了不宜作为转运站优选站址的地方。
转运站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影剧院、大型商场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主要是避免造成交通混乱或拥挤。
转运站选址应尽可能避开邻近商场、餐饮店、学校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主要是避免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甚至危害,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2.1.3 本条要求,若选址于上述地区时,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降低其副作用。二次污染控制措施强化不仅仅是指减震隔声、降尘除臭等常规措施,还包括设置绿化隔离带或(和)隔离墙,以减轻视觉感官上的污染;转运站建设形式优化包括其结构优化和建筑形式优化,以提升其污染控制水平和增强其环境和谐度。
2.1.5 当具备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条件,且运距大于100km和50km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其规模类型应是大型的,其设计建造必须服从特定设施的有关行业
本条中通信包括有线电话、网络、对讲系统等。
2.1.2 本条提出了不宜作为转运站优选站址的地方。
转运站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影剧院、大型商场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主要是避免造成交通混乱或拥挤。
转运站选址应尽可能避开邻近商场、餐饮店、学校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主要是避免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甚至危害,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2.1.3 本条要求,若选址于上述地区时,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降低其副作用。二次污染控制措施强化不仅仅是指减震隔声、降尘除臭等常规措施,还包括设置绿化隔离带或(和)隔离墙,以减轻视觉感官上的污染;转运站建设形式优化包括其结构优化和建筑形式优化,以提升其污染控制水平和增强其环境和谐度。
2.1.5 当具备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条件,且运距大于100km和50km时,可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其规模类型应是大型的,其设计建造必须服从特定设施的有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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