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条文说明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依据是所在地服务人口的数量(指常住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万~10万人。由于3万~10万人数差别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小于5万人(含5万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和大于7万人(含10万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少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社区服务站为256.85㎡,详见表1。
附表2 不同级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3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4 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2000㎡的比例最大,占到28.92%,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社区服务中心占22.54%。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面积主要集中在60~200㎡,大于5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占7.88%(详见附表5、附表6)。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面积指标范围。
第九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由医院转型改造而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转变功能,减少治疗功能的床位,保留适量的护理康复床位。
据原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床位数76453张,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为17.82张,使用率59.6%。另据2007年底原卫生部妇社司对28个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资料显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服务人口4万人(常住人口),平均设置床位数25.2张,平均每千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床位数0.6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设置主要考虑服务人口、卫生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城市人口密集区考虑步行15分钟距离)、区域卫生规划以及政策性因素等。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
第十条 本条阐明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分为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三个部分。其中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医技用房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的核心用房:临床科室用房是直接用于基本医疗的用房,预防保健用房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用房,医技用房是通过技术检查手段为两大功能服务的用房。其他科室用房是提供管理和保障的辅助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合并功能用房。
场地及附属设施包含的内容同样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条提倡附属配套设施尽量利用社会力量,减少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形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
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社区服务站为256.85㎡,详见表1。
附表1 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2 不同级别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3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4 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5 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附表6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编制组在确定建筑面积指标时,先测算出最小功能单元用房面积,然后根据不同平面组合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了不同服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随人口规模变化产生梯度变化,每个梯度增加300㎡用房面积。附表6 不同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构成情况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少、面积小,仅给出面积指标范围。
第九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由医院转型改造而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步转变功能,减少治疗功能的床位,保留适量的护理康复床位。
据原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床位数76453张,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为17.82张,使用率59.6%。另据2007年底原卫生部妇社司对28个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资料显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服务人口4万人(常住人口),平均设置床位数25.2张,平均每千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床位数0.63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设置主要考虑服务人口、卫生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城市人口密集区考虑步行15分钟距离)、区域卫生规划以及政策性因素等。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
第十条 本条阐明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分为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三个部分。其中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医技用房是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的核心用房:临床科室用房是直接用于基本医疗的用房,预防保健用房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用房,医技用房是通过技术检查手段为两大功能服务的用房。其他科室用房是提供管理和保障的辅助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合并功能用房。
场地及附属设施包含的内容同样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条提倡附属配套设施尽量利用社会力量,减少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第一章 总则
- 下一节: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