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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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1确定。
表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3 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三条 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60㎡增加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本条对不同服务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类用房的数量和使用面积指标做出阐述和规定。经研究测算,本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的使用系数设定为0.6,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的使用系数设定为0.65,系数中含有卫生间、楼梯、电梯、走廊、大厅等附属用房和交通面积及室内外墙体面积。
    本条确定的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各项工作的需求,经调研、论证确定的适用于大部分地区的均衡指标。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多样的情况差别,允许地方根据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具体发展情况,在保持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本标准中所指的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应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附录A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划分。
    限于建设规模,无障碍坡道所占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病床的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病床建筑面积指标一般为35~45㎡/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功能与综合医院的有很大区别,主要承担康复任务,其相应的医护辅助用房面积较少,经测算,确定为每床不超过25㎡。
第十四条 现行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卫生防护标准》GBZ 130-2002对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作了规定,单管头200mAX射线机房应不小于24㎡,双管头宜不小于36㎡,另外,还有控制室、洗片间等配套用房。经测算,确定为每台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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