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 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4㎡。
(二) 预防接种室50㎡,儿童保健室10㎡,妇女保健室18㎡,计划生育指导室10㎡,健康教育室40㎡。
(三) 检验室18㎡,B超室12㎡,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消毒间10㎡,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60㎡,健康信息管理室12㎡。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20㎡,预防保健室10㎡,健康信息管理室6㎡。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废弃物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 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4㎡。
(二) 预防接种室50㎡,儿童保健室10㎡,妇女保健室18㎡,计划生育指导室10㎡,健康教育室40㎡。
(三) 检验室18㎡,B超室12㎡,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消毒间10㎡,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60㎡,健康信息管理室12㎡。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观察室20㎡,预防保健室10㎡,健康信息管理室6㎡。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废弃物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构形式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更加完善,为残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分别为患病人群和健康人群,因此两个功能分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感染。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是婴幼儿,应设在首层,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通过现状调研测算,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使用面积的最小值。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满足候诊要求的走廊设置原则和宽度。净宽2.10m是满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宽度。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性服务人群,提出了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二层可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具体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试剂,应选择耐腐蚀,冲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残留,容易清洗的卫生洁具、洗涤池及配件。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触水龙头后传播病菌,在卫生间洗手池处设置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大便器、小便斗是病人排泄的场所,属于污染区,为避免交叉感染,这些器具应设置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开关。
第三十条 完善的标识系统对于分区、分流的认知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识系统完善、简洁、清晰。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服务人群的特殊性,防火、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应按其规模以及具体的选址配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供电可靠为基本要求。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以及消毒间、卫生间等房间都会有有害气体、余热、臭气、蒸汽和致病微生物等,所以要求以上房间设置通风设施。可根据规模及使用功能,设置排气扇或集中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排水管道应选择内壁光滑不易堵塞,能够防止腐蚀、防止渗漏的管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功能需求和标准设置相应的弱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生活给水是指供应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家具擦洗、地面冲洗等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排放的污水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构形式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无障碍设施更加完善,为残障和老幼等特殊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分别为患病人群和健康人群,因此两个功能分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感染。预防接种、儿童保健用房的服务人群是婴幼儿,应设在首层,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 通过现状调研测算,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使用面积的最小值。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满足候诊要求的走廊设置原则和宽度。净宽2.10m是满足推床要求的最小走廊宽度。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净高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性服务人群,提出了垂直交通要求。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二层可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面积另行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具体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会使用具有腐蚀性的试剂,应选择耐腐蚀,冲洗效果好,不易有污物残留,容易清洗的卫生洁具、洗涤池及配件。为了避免被污染的手在接触水龙头后传播病菌,在卫生间洗手池处设置非接触或非手动开关。大便器、小便斗是病人排泄的场所,属于污染区,为避免交叉感染,这些器具应设置成感应式或脚踏式开关。
第三十条 完善的标识系统对于分区、分流的认知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识系统完善、简洁、清晰。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服务人群的特殊性,防火、消防安全非常重要,应按其规模以及具体的选址配置消防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供电可靠为基本要求。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重要性,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以及消毒间、卫生间等房间都会有有害气体、余热、臭气、蒸汽和致病微生物等,所以要求以上房间设置通风设施。可根据规模及使用功能,设置排气扇或集中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排水管道应选择内壁光滑不易堵塞,能够防止腐蚀、防止渗漏的管材。
第三十六条 根据功能需求和标准设置相应的弱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生活给水是指供应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家具擦洗、地面冲洗等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排放的污水水质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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