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
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原则和标准。
第四十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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