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基本规定

3.0.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下列四级:
    1 1.1级: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品。能产生冲击波、火焰和爆炸碎片危害周围环境。
    2 1.2级: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品,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局限于周边,迸射出的破片或危险品危害大环境。
    3 1.3级:具有整体燃烧的危险品。燃烧的火焰、热辐射和飞行的燃烧物质危害周围环境,较少有冲击波或破片。
    4 1.4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大引燃、引爆条件下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3.0.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表3.0.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注:1 无雷管感度的炸药、硝铵膨化工序的危险等级为1.1*。
            2 本规范无1.2级危险品。
3.0.3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应按厂房内危险品生产工序中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3.0.4 本规范表3.0.2中未列入的火炸药和新研制火炸药的厂房危险等级可按同类型产品的生产工序确定等级,或经试验确定。
3.0.5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独立建设,不得与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联建。
3.0.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得布置2条和2条以上生产线。不得设置有人值班的自动控制室。

3.0.7 1.3级生产厂房内宜布置1条生产线。当需要布置2条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应以非危险性工作间隔离或以防火墙隔离。
3.0.8 火炸药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矩形,不应采用封闭的□字形、Π字形。
3.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为单层,当有特殊工艺要求加层时,宜采用钢平台。
3.0.10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为与国际接轨,为与有关规范统一,引用了国际危险品分类法,并叙述了四级危险品的危害效应。
3.0.2 本条根据本规范所涉及的火炸药生产工序危险程度进行危险等级的划分,并列表。本规范没有1.2级的危险品。
3.0.3 规定了火炸药生产厂房危险等级的确定方法。危险等级越高的生产工序,其工艺和操作方式等越易引发安全事故。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按厂房内危险品生产工序中最高危险等级确定,可以确保厂房内所有生产工序以及设计中涉及的各专业都能够按照最高危险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在硬件上预防事故发生。
3.0.5 火药生产厂房和炸药生产厂房应单独建设,不应与其他建筑物联建,特别强调不得与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以及有人值守的自控室联建。如果联建,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无关人员一起死伤,让事故扩大,财产损失更大。
3.0.6 本条规定了1.1级炸药生产厂房内不得布置2条及以上的生产线。理由是:一般炸药生产厂房内的危险品存量大,大多在百公斤级以上,在2条生产线之间很难采取隔爆措施,而发生事故的概率成倍增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成倍增长,一旦发生事故,厂房全毁。本条要求目的是在厂房硬件上不应留有安全隐患。
3.0.7 火药生产厂房一般情况下,也是布置一条生产线为宜,考虑到火药为猛烈燃烧,不产生爆炸的物质,能采取技术措施起到防护作用。为了某些目的,在厂房内可以布置2条火药生产线,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将2条生产线隔开。
3.0.8 本条对火炸药生产厂房平面形式提出要求,是考虑有利于人员疏散及避免事故相互影响。
3.0.9 本条对炸药生产厂房的层数提出了原则要求,单层易于人员疏散。
3.0.10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便于疏散。
3.0.11 本规范涉及的危险品均高于防火甲类,因此,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