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4 工艺布置
4.0.1 火炸药生产宜采取先进工艺,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用隔离操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厂房内应减少存药量,减少操作人员的数量甚至达到无人操作。
4.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迅速疏散。
4.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
4.0.4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险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4.0.5 厂房内的操作通道宽度应为800mm~1000mm。不常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0mm。
4.0.6 厂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也可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出入口或生活辅助间。
4.0.7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各危险品间断生产工序或工段之间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间断工序应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或钢制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设备装甲、防护板等防护措施。
4.0.8 抗爆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得有地沟相通。
2 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不得通过抗爆间室。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情况下不应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传递口,应满足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操作口、传递口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泄爆面(对空泄爆除外)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4.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2 炸药制造中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3 炸药制造中工艺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4 炸药制造中的无固定操作人员、能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自动机制制管工序可与采用自动装药机的装药工序联建。
5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时,在装药与包装工序之间应设有大于或等于250mm厚的钢筋混凝土防护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4.0.10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工作间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气时,其中的设备和配套件的结构材质的选用,应符合本工作间介质的安全要求。
2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和报警装置。
3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其材质应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起化学反应,零部件之间摩擦撞击不应产生火花。
4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5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6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7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8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泄漏静电的措施。
9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其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4.0.11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
4.0.12 制粉系统风力输送宜采用冷风。
4.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迅速疏散。
4.0.3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
4.0.4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险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4.0.5 厂房内的操作通道宽度应为800mm~1000mm。不常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0mm。
4.0.6 厂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也可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出入口或生活辅助间。
4.0.7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各危险品间断生产工序或工段之间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间断工序应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或钢制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设备装甲、防护板等防护措施。
4.0.8 抗爆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得有地沟相通。
2 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不得通过抗爆间室。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情况下不应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传递口,应满足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操作口、传递口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泄爆面(对空泄爆除外)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4.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2 炸药制造中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3 炸药制造中工艺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4 炸药制造中的无固定操作人员、能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自动机制制管工序可与采用自动装药机的装药工序联建。
5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时,在装药与包装工序之间应设有大于或等于250mm厚的钢筋混凝土防护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4.0.10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工作间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气时,其中的设备和配套件的结构材质的选用,应符合本工作间介质的安全要求。
2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和报警装置。
3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其材质应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起化学反应,零部件之间摩擦撞击不应产生火花。
4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5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6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7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8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泄漏静电的措施。
9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其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4.0.11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
4.0.12 制粉系统风力输送宜采用冷风。
条文说明
4.0.1 对于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采用先进工艺、隔离操作、自动监控是从技术上保障安全的基本要求。
工艺设计中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要求,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事故,可降低灾害程度和减少人员伤亡。
4.0.2 本条规定在布置工艺设备、管道及操作岗位时,应有利于人员的疏散。传送皮带挡住操作人员的疏散道路和由于工作面太小而造成人员交错等情况,在发生事故时均不利于人员的迅速疏散。
4.0.3 当本危险工作岗位发生事故,穿过相邻的危险生产间进行疏散,一是危险,二是延误时间,三是干扰别人作业,再生事故。
4.0.4 危险性建筑物不可避免地存在火药、炸药粉尘,由于厂房中辅助间(如通风室、配电室、泵房等)内的操作不必和生产厂房随时保持联系,辅助间和生产工作间之间宜设隔墙,隔墙上不用门相通,辅助间的出入口不宜经过危险性生产工作间,而宜直通室外。
4.0.6 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存药量相对集中,若发生爆炸事故,爆源附近遭受的破坏更加严重,所以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厂房出入口和生活间,以减少事故损失。
有时因工艺流程的需要,危险品暂存间布置在端部对组织生产不便时,也可以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贮存间,减少影响。但贮存间不应靠近人员的出口,以免造成危险品与人流交叉,发生偶然事故时造成很多人员的伤亡。
4.0.7 本条要求对间断生产工艺各危险工序进行物理隔离,避免工序之间传爆、殉爆,防止灾害扩大。
4.0.8 对设置的抗爆间室提出的要求,主要为防止引爆或传爆,也是本规范的核心内容。
4.0.9 各工序联建问题:
1 铵油炸药热加工生产中的混药一般采用碾压的方法,由于产品较为敏感,碾压的操作方式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混药工序药量又较集中,如果与其他工序联建,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发生传爆和殉爆,造成巨大损失,故应独立设置厂房。
2 根据原国防科工委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规定了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的厂房危险品定量。
3 本规范规定,工业炸药制造在一个厂房内联建的条件是: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实现自动化、连续化;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生产线在一个厂房内联建的危险品定量是根据原国防科工委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
5 民爆规范强调了以手工装药和包装为主。2006年招远某公司4.1事故说明了自动装药机也一样,删去了“以手工装药和包装为主”的条件。爆炸由投料口一直传到装药机,未从传送带传爆至包装工序,但墙倒屋塌,17名包装工序的工人罹难(基本上是完尸)。事故证明,原规定合理,应设钢筋混凝土防护隔墙,厚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50mm。事故也说明了连续输送无隔爆措施的危害。晾药机(存药量在几百公斤以上)与装药包装厂房联建问题值得商讨,一旦爆炸,危害极大。
4.0.10 本条是对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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