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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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0.6.1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6.2 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3级、1.4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和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10.6.3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 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F0类、F1类、F2类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配电室的门、窗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当火炸药生产厂房为多层厂房时,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且不宜设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条文说明
10.6.2 1.1(1.1*)级火炸药生产厂房存药量大,万一发生事故影响供电范围大,故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3级、1.4级建筑物时,采取本规范所列的措施后,可以满足安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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