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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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防雷和接地

10.7.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7.2 各类危险性防雷建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10.7.3 火炸药生产厂房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当无法确定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时,应取大于或等于12.5kA。
10.7.4 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等,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
10.7.5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室内接地干线应每隔18m~24m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10.7.6 在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0.7.7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10.7.8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闪电感应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
10.7.9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电源进线在入户处应做重复接地。
条文说明
10.7.1 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类别见本规范附录B,防雷实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
10.7.2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闪电电涌沿低压电气线路侵入到危险性建筑物内,造成爆炸火灾事故。
10.7.3、10.7.4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适用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使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范围内,因而能保护设备,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10.7.5、10.7.6、10.7.9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型式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工作电流,不产生电位差。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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