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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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贮存条件

4.1 建筑等级
    应符合GB50016-2006中3.3.2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2 库房
4.2.1 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2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4.2.2.1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3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3 安全要求
4.3.1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4.3.2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a)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c)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d)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e)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
    f)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g)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h)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别专库储存。
4.4 环境要求
4.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5 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
表1 温湿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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