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4.1 普通钢结构
4.1.1 轴心受压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稳定承载力按构件的毛截面计算,并应按截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对截面形心与剪切中心不重合的构件,应验算弯扭屈曲承载力;对抗扭刚度较弱的构件,尚应验算扭转屈曲承载力。当可能发生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整体屈曲承载力的影响。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中柱肢屈曲不应先于构件整体失稳。
4.1.2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中,当不允许板件局部屈曲时,板件的局部屈曲不应先于构件的整体失稳;当允许板件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截面强度和整体失稳的影响;三边支承板件不应利用屈曲后强度。
4.1.3 受弯构件截面的弯曲应力、剪切应力不应大于相应的强度设计值。对于承受集中荷载的受弯构件,应考虑局部压应力的影响。
4.1.4 对侧向弯扭未受约束的受弯构件,应验算其侧向弯扭失稳承载力;在构件约束端及内支座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截面不发生扭转。
4.1.5 拉弯、压弯构件应验算轴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截面强度,验算时截面几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4.1.6 压弯构件必须保证在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整体稳定性。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较大时,应防止发生整体失稳。
条文说明
4.1.1 压杆稳定性计算是钢结构设计中最重要的内容,本条对稳定计算的方法、需要考虑的屈曲的形式、缺陷因素和有利因素(支座约束和相邻构件提供的约束)进行了规定;局部屈曲对整体稳定的影响,可以采用有效截面法考虑;格构式压杆的稳定,要考虑剪切变形对临界荷载的削弱作用,并且还应保证缀条不先达到极限状态,柱肢自身不能先于整体失去稳定性。
4.1.2 钢结构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板件的屈曲。板件的局部屈曲有不同的设计思路,例如工字钢的翼缘,一般不允许局部屈曲先于整体失稳,因为翼缘一旦发生局部屈曲,绕弱轴的刚度会迅速丧失;而工字钢的腹板的局部屈曲,对构件整体稳定仅有有限的影响。本条给出了局部屈曲的设计思路和需要考虑的因素。
4.1.3 受弯构件的抗弯、抗剪计算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的基本内容之一。计算梁的抗弯强度时,应考虑截面部分塑性变形。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根据各板件受压区域应力状态确定。
4.1.4 受弯构件的弯扭失稳验算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的基本内容之一;构件弯扭失稳计算公式均基于支座截面不发生扭转,实际工程中构件支座的约束条件要与弯扭失稳计算理论保持一致。
4.1.5 在轴力N和弯矩M的共同作用下,当截面出现塑性铰时,拉弯或压弯构件达到强度极限,这时N/Np和M/Mp的相关曲线是凸曲线(这里的Np是无弯矩作用时全截面屈服的应力,Mp是无轴力作用时截面的塑性铰弯矩),其承载力极限值大于按直线公式计算所得的结果。
验算时所取轴力和弯矩必须是同一截面在同一荷载组合下出现的量值,当难于判断何者是最不利截面时,需要同时校验几个截面,截面几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4.1.6 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很大时,可能发生整体失稳,应引起工程技术人员的注意,应通过计算校核或构造要求防止整体失稳。
压弯构件的整体稳定,对实腹构件来说,要进行弯矩作用平面内和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计算。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时(绕x轴),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性应按最大强度理论进行分析,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应依据屈曲理论进行分析。对于单轴对称截面,当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平面内且使较大翼缘受压时,较小翼缘拉应力区可能首先出现塑性区,如图1(c),故应补充验算较小翼缘拉应力是否超限。
对弯矩绕虚轴作用的格构式压弯构件来说,其弯矩作用平面内稳定性的计算宜采用边缘屈服准则。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性不必计算,但要求计算分肢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受力最大的分肢平均应力大于整体构件的平均应力,只要分肢在两个方向的稳定得到保证,整个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也可以得到保证。格构式压弯构件缀材计算时取用的剪力值:实际剪力与构件有初弯曲时导出的剪力是有可能叠加的,但考虑到这样叠加的概率很小,规范规定取两者中的较大值还是可行的。
对于弯矩作用在两个主平面内的压弯构件,其稳定性验算应同时考虑两个方向的弯矩作用,两个方向弯矩位置的确定要有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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