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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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抗震设计

6.1.1 钢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保证连接节点不先于构件破坏;
    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应具备良好的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能力;
    5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6.1.2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部位的钢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外,钢材的超强系数不应大于1.35。
6.1.3 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6.1.4 钢结构抗震构件塑性耗能区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与其相连构件充分发生塑性变形时的承载力。

条文说明
6.1.1 钢结构一般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但结构体系不合理时,地震时也会产生严重破坏甚至倒塌。本条是确保钢结构体系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重要要求。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和高烈度地震区的建筑,采用隔震和减震技术,可以大大减小地震对结构的影响,提高结构抗震的安全性。甲类建筑和8度及以上设防烈度地区的乙类建筑,宜采用隔震与减震技术。
6.1.2 钢结构的塑性变形能力与钢材的伸长率直接相关;而钢材的强化水平(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的比值)对钢结构塑性变形的发展有重要影响,钢材的强化水平越高,钢结构塑性变形的发展区域越大,塑性变形的能力则越强;钢材的超强系数是指钢材屈服强度的实测值与名义值之比,钢材的超强系数越大,则钢材实际屈服强度越高。由于钢结构是按照钢材的名义屈服强度设计的,钢材的超强系数过大时,会影响钢结构在地震下塑性分布与发展,造成结构不能按照设计预定的形式发展塑性变形,从而达不到设计的抗震能力。
6.1.3 不同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的规定取值。
6.1.4 本条主要是为了保证在地震作用下构件充分利用塑性变形时,构件的连接不发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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