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6.3 防护设计
6.3.1 钢结构防护应按照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耐久性能目标,在正常维护条件下能够保证钢结构正常使用。
6.3.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类别确定。
6.3.3 钢结构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或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3.4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6.3.1 钢结构防护主要包括钢结构防腐蚀、防火和隔热,也涉及钢结构成品保护的内容。
钢结构的布置、构件选型和连接构造应有利于增强自身的防护能力,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构件应加强防护。
6.3.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的确定是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重要的钢结构工程耐火极限应综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空间和火灾特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结构构件或节点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其在结构中发挥的不同作用按其重要性分别进行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节点的耐火极限应与被连接构件中耐火极限要求最高值相同。
6.3.3 火灾下钢结构的破坏,实质上是由于随着钢结构温度升高,钢材强度降低,其承载力随之下降,致使结构不足以承受火灾时的荷载效应而失效破坏。因此,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实际上是火灾高温条件下的承载力设计,其设计原理与常温条件下钢结构的承载力设计是一致的。对于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的钢构件,必须进行科学的防火设计,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防火保护措施,以延缓钢构件升温,提高其耐火极限。通常,无防火保护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为0.25h~0.50h,达不到绝大部分建筑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需要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应根据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防火保护方法、材料和构造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防火保护层的厚度应通过构件耐火验算确定,保证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钢结构节点是钢结构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节点的防火保护要求及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中的最高要求。
6.3.4 对于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可通过采取措施降低构件内的应力水平、提高构件材料在高温下的强度、提高构件的截面刚度或降低构件在高温环境下的温度来使其满足要求。
处于高温环境的钢构件,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另一类为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对于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当钢构件散热不佳即吸收热量大于散发热量时,除非采用降温措施,否则钢构件温度最终将等于环境温度,所以必须满足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如高温下烟道的设计。对于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一般采用有效的隔热降温措施,如加耐热隔热层、热辐射屏蔽或水套等,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后钢结构温度仍然超过100℃时,需要进行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条件时也可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提高承载力或增加隔热降温措施等;当然也可不采用隔热降温措施,直接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等措施,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采取隔热防护措施后高强度螺栓温度不应超过150℃。
6.3.4 对于处于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可通过采取措施降低构件内的应力水平、提高构件材料在高温下的强度、提高构件的截面刚度或降低构件在高温环境下的温度来使其满足要求。
处于高温环境的钢构件,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另一类为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对于本身处于热环境的钢构件,当钢构件散热不佳即吸收热量大于散发热量时,除非采用降温措施,否则钢构件温度最终将等于环境温度,所以必须满足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如高温下烟道的设计。对于受热辐射影响的钢构件,一般采用有效的隔热降温措施,如加耐热隔热层、热辐射屏蔽或水套等,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后钢结构温度仍然超过100℃时,需要进行高温环境下的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条件时也可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提高承载力或增加隔热降温措施等;当然也可不采用隔热降温措施,直接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等措施,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合适的措施。采取隔热防护措施后高强度螺栓温度不应超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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