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ewral code for finundation egiering of builing and
municigal pejecte
GB 55003-2021
2021-04-09 发布
2022-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2021年4月9日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地基不得出现失稳、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功能;基坑支护应具有防止基坑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和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功能;边坡支挡、坡面防护等应具有防止边坡开挖危害周边环境安全的功能等。2.规定了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基本要求。3.规定了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地基基础的耐久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4.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和工程监测要求。5.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规定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措施的要求。6.规定了地下水工程水污染控制的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地基基础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1.1、2.1.4、2.1.5、4.2.1、4.2.2、4.2.6、5.1.2、5.2.1、5.2.2、5.2.3、5.2.10、6.1.1、6.1.3、6.1.4、7.2.1、7.2.2、7.2.3、8.1.2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8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6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三岔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天津大学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黄强 高文生 张建民 陈云敏 程骐 沈小克 张炜 戴一鸣 王卫东 丘建金 徐杨青 龚剑 刘小敏 周同和 杨斌 侯伟生 李耀良 杨志银 贾金青 朱春明 张雁 康景文 杨敏 刘松玉 郑刚 宋义仲 黄志广 方泰生 刘俊岩 杨成斌 朱武卫 李广平 杨国平 柳建国 何喜 雷斌
(三)审查人员
周绪红 顾宝和 顾国荣 武威 化建新 刘厚健 李云贵 顾晓鲁 袁内镇 徐天平 冯中伟
三、术语
1 地基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岩体及加固体的总称。
2 天然地基 direct footing
自然形成的、未经人工处理的地基。
3 处理地基 artificial foundation
天然地基经加固处理后形成的人工地基。
4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5 桩基 pile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与基础承台(柱)直接连接的深基础。
6 特殊性岩土 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以及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7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8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9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采用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措施,形成由地面向下开挖的地下空间,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10 边坡工程 slope engineering
采用支挡、加固及防护等措施,加固自然边坡或形成开挖、填筑人工边坡,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工程。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没有了
- 下一节: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