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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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冷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本标准执行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相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标准的适应范围做了调整,增加了有关装配式冷库、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程设计要求。
    2.修订了冷库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增加了高层冷库消防扑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
    3.增加了有关制冷系统规模的规定,有关制冷剂、载冷剂和制冷系统形式等选择的规定,有关制冷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内容。
    4.调整细化了有关氨制冷剂泄漏处置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日常管理,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编:100069)。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制冷学会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天津商业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伟 詹前忠 马进 李英 于连奎 邓建平 陈锦远 赵彤宇 马力平 李敏 孙立宇 杨一凡 路世昌 黄德祥 刘斌 谈向东 季阿敏 卓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长永 王宗存 胡福静 钟志锋 王志强 于志强 减润清 李晓燕 寇九贵 王新民 唐俊杰 杨万华 谢彬 徐文焱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18号公告批准发布,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同时作废。
    本标准是在《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规范主编单位是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制冷学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商业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主要起草人是徐维、于伟、徐庆磊、史纪纯、邓建平、陈锦远、杨一凡、王宗存、刘斌、谈向东、宋立体。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本着“力求真实、适用安全、技术先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合理”的指导原则,在充分总结了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冷库设计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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