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附录B 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
B.0.1 各级避难场所应按表B.0.1的规定进行设施配置。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一”表示可选设。
B.0.2 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进行应急避难专项设计。避难场所应利用已有的平时设施,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启用前进行应急转换并设置到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建筑、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可划分为:
1)永久保障型
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且可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或灾后立即投入使用。
2)紧急转换型
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应保证结构安全,灾后投入使用时其他应急功能允许紧急恢复。
3)紧急引入型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灾后通过应急评估与处置从既有建筑工程选择或紧急设置、建造。
4)定期储备型
平时预先储备、定期更新,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调拨使用。
2 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建设类型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注:“▲”表示应设或应优先采取;“△”表示宜设或宜采取;“一”表示可选设或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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