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5 日常巡查和检查

4.5.1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4.5.2 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设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工作的情形;
    e)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胶片室等无人值守岗位是否落实每日安全检查;
    f)施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防火保护等消防安全情况。
4.5.3 医疗机构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督促整改。
4.5.4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应包括:
    a)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b)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c)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d)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e)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4.5.5 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a)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隐患消除计划;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所需的各项保障;
    c)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决定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或岗位是否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对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止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
    d)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e)隐患消除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