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6 火灾危险源管理

4.6.1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d)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4.6.2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建立并执行新增用电负荷审批制度,禁止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
    b)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装;
    c)插线板不得用于超额定容量的电器;
    d)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
4.6.3 医疗机构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d)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e)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e)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
    g)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