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5.3 手术部及手术室
5.3.1 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5.3.2 在对病人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5.3.3 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坏的电气插座、电感整流器等。
5.3.4 激光、电刀、电锯、电钻、除颤器、纤维光导光源等医疗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操作时应远离易燃物品,剑突以上部位手术时应将含有酒精的皮肤消毒剂擦拭干净后再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尽量调低吸氧浓度,当吸氧浓度在5L/min-10L/min时应使无菌巾下的氧气自由流动,以免蓄积,能够暂停吸氧的在操作前应暂停吸氧。
5.3.5 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5.3.6 手术部应与医疗机构的其他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小其他场所火灾对手术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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