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5.4 病房、重症监护室
5.4.1 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4.2 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病人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5.4.3 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5.4.4 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患者的病房宜设置在四层以下楼层。
5.4.5 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应与窗帘、被褥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5.4.6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4.7 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石英取暖器等高温设备。
5.4.8 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5.4.9 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5.4.10 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5.4.11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2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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