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1 场所性质定性
1.0.1 《建规》第2.1.3条“重要的公共建筑”条文解释不十分明确。重要的公共建筑如何界定呢?
处理意见: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来界定。
1.0.2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1.0.3 《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哪些?
处理意见: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0.5 足疗店消防设计如何定性?
处理意见:《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9〕1号:《建规》第 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建规》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 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 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处理。
汗蒸房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满足《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83号)的规定。
1.0.6 汽车4S店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
1 汽车 4S 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 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7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 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 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甲、 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1.0.8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吗?
处理意见: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1.0.9 月子中心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其设置医疗功能时,医疗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10 美容院使用性质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定吗?
处理意见: 美容院属于非歌舞放映游艺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
1.0.11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 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1.0.12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对于总建筑面积100000㎡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 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1.0.13 农家乐(民宿)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的农家乐(民宿)遵照执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文建村【2017】5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1.0.14 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 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0.15 《建规》第7.2.2条第1款的车库出入口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吗?
处理意见: 不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处理意见: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B来界定。
1.0.2 《建规》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条文及条文说明中无明确解释,主要包括哪些?
处理意见:“人员密集场所”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表述为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1.0.3 《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
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哪些?
处理意见: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主要特点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服务,向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活动。除生活照料服务之外,提供老年护理服务、 康复服务、医疗服务等其他服务项目。目前常见的设施名称有: 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为供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老年公寓除外)等。
依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住宅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1.0.5 足疗店消防设计如何定性?
处理意见:《建规》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9〕1号:《建规》第 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该条及其条文说明列举的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剧场、电影院。《建规》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厅室面积、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强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此类火灾高 风险场所防火设计指标,为人员疏散逃生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 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处理。
汗蒸房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外,尚应满足《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83号)的规定。
1.0.6 汽车4S店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
1 汽车 4S 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 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进行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设计;
3 汽车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7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何消防定性?
处理意见: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 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 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甲、 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1.0.8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消防设计吗?
处理意见: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1.0.9 月子中心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其设置医疗功能时,医疗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10 美容院使用性质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定吗?
处理意见: 美容院属于非歌舞放映游艺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
1.0.11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5.3.6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 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1.0.12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对于总建筑面积100000㎡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写字楼部分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 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
1.0.13 农家乐(民宿)是如何定义的?
处理意见: 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的农家乐(民宿)遵照执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文建村【2017】5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1.0.14 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 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0.15 《建规》第7.2.2条第1款的车库出入口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吗?
处理意见: 不包括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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