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 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 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 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 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 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珠建设工程,应 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 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 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 殊建设工程。
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 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 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 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 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 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附录C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建办法〔2020〕50 号
建办法〔2020〕50 号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 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 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在我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 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 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 号)执行。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 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珠建设工程,应 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 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 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 殊建设工程。
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 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 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 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 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 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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