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3.3 灭火救援设施
3.3.1 消防车道宜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到达建筑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3.3.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消防车道坡度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应超过12%。当消防车道坡度分别不大于8.0%、9.0%、10%、11%、12.0%时,对应的最大坡长不应超过400m、300m、200m、150m和100m,且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并采取地面防滑或加大弯道的转弯半径等安全防护措施。
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0%。
3.3.3 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9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6m。
3.3.4 当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规则回车场时,可利用“T”字型、“Y”字型等不规则场地设置消防车回车场,消防车转弯半径应满足本《导则》第3.3.3条的规定。
3.3.5 消防救援窗(口)除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在走道、公共区域等公共部位设置2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窗(口)的防火分区的连通口。连通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向消防救援窗口方向开启。
2. 建筑物各层开向敞开外廊、凹廊或阳台的门、窗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使用。
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建筑物未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4. 建筑首层可利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3.3.6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以及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组合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组合建筑中,设置于住宅部分或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可仅在各自服务区域的每层停靠,其中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住宅建筑设有跃层户型时,当户内安全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未设置疏散门的楼层,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住宅建筑设有跃层户型时,当户内安全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未设置疏散门的楼层,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3.3.7 当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或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普通电梯应按照消防电梯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在首层采用醒目标识标明消防电梯;
2. 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轿厢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3.8 地下机动车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机动车库与其它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机动车库与其它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
3.3.9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且开向前室的门均为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3.3.2 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
3.3.4【图示】
3.3.8 消防电梯的设置参照《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1条第3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机动车库;当其它功能用房与地下机动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机动车库位于下部时,机动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3.3.9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组2015年4月10日公津建字【2015】27号文的有关回复解释确定。为保证共用消防电梯两侧防火分区的安全,开向前室的门均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为避免任意扩大共用消防电梯的适用情况,仅允许相邻2个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图示】
(注: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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