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3.5 结构构件防火
3.5.1 防火墙不应直接设置在地面或楼板上,下部应设置基础或结构梁承受防火墙的荷载。上部设有防火墙的承重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其上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5.2 隔震建筑中,隔震支座及其连接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其连接的竖向构件的耐火极限。隔震层防火墙及防火门窗的设置不得阻碍隔震层的变形,当设有变形缝时,构造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隔震支座所处的空间无建筑使用功能,且无可燃物体存在,隔震支座无燃烧破坏的可能时,隔震支座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3.5.3 当建筑中存在消能部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消能器应按主体结构的要求进行防火处理;其它有防火要求的消能器,按其所在部位的耐火等级要求进行防火处理,但不应影响消能器的正常工作;
2. 消能器经过火灾高温环境后,应对消能器进行检查和力学性能检测,其指标下降超过15%时应进行更换。
3.5.4 防屈曲钢板剪力墙不承受竖向荷载时应满足梁的耐火极限要求,当设计中钢板剪力墙承受了竖向荷载,应满足柱的耐火极限要求。当作为防火墙时,应满足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时,可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外包不燃材料等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防火涂料时,钢板剪力墙与周边构件连接节点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层厚度。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时,宜在涂层内设置与钢板剪力墙相连的钢丝网或采取其它措施。采用外包不燃材料时,应采取保证不燃材料与钢板剪力墙牢固连接的措施。
3.5.5 采用消能减震技术进行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时,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也应满足本导则第3.5.3条及第3.5.4条的规定。
3.5.6 改造建筑的被加固构件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根据实际作法对加固材料进行防处理。
条文说明
3.5.2 本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2018年7月31日房屋建筑隔震层是否计算面积的回函确定。隔震层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仅在隔震层顶板设置临时检修口,无使用功能,可不计建筑面积。因此满足上述条件且层高小于2.20m隔震层内的隔震支座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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