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4.4 其它灭火系统
4.4.1 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超高层住宅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4.4.2 医院内的MRI室、CT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可不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4.3 除重要的多层公共建筑外,设置在其它多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4 机动车库应按A、B类火灾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动车库、停车场应按A、B、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
2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4.4.2 此条所指的医院特殊功能用房包括MRI室、CT室、钻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后装机治疗室、核医学科用房等可能有射线污染的场所。此类特殊功能用房内通常设置有精密电子设备和放射性物质,对电磁屏蔽、放射性污染防护有严格要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139 6.7.3条规定,医院的贵重设备(通常根据设备的价值和失火损失的影响范围大小确定)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本条明确了医院内的MRI室、CT室等特殊功能用房不能准确判断其贵重性,且火灾发生的机率很小,故不强制要求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当医院方要求上述特殊功能用房按贵重设备用房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时,气体灭火装置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其气体灭火装置泄压口应采取防止射线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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