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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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可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设置部位。
4.3.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跃层住宅建筑,若户内为一个防火单元,则其户内喷淋系统可从同一个水流指示器接出喷淋支管。
4.3.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扶梯时,应在自动扶梯最下层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5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储油间可设置悬挂式灭火设备等其它自动灭火设施,配电控制室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4.3.6 室内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Ⅱ级,持续喷水时间1.0h,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计算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4.3.7 建筑屋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机房,当外部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替代。
4.3.8 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就近排入污水池、集水坑、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但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及排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4 自动扶梯最下层底部设置喷头。【图示】
4.3.4图示
4.3.6 为明确机械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本条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给水排水》2009版7.2.13-8条:室内机械机动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有货架内置喷头仓库的设计计算方法确定设计流量。
    1)当仅有一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车架内置喷头的数量可为8只;
    2)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车架内置喷头的数量可为14只。
    因此,对于室内机械机动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
    Qd:系统最不利作用面积内的顶喷计算流量(L/S);
    qi:系统最不利作用面积内各车架内置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n:系统最不利作用面积内计算的车架内置喷头开启数,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n=8;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n=14。
4.3.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2.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在工程设计中因建筑构造限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5.2.2条规定时,为满足机房灭火要求,可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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