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当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2.2 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中规定的建筑及场所外,下列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 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总线兼有联动控制功能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选用阻燃电线电缆时,应注明燃烧性能等级。
5.2.4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及应急广播等线路穿管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5.2.5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主消防控制室宜选择在一层或地下室一层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同时还应与消防水泵房尽量靠近。
5.2.6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防火卷帘,可采用温控释放装置控制防火卷帘下降,或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防火卷帘两侧,联锁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 对于电动挡烟垂壁,应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火灾探测器设置在挡烟垂壁两侧,联锁控制挡烟垂壁下降。
3 对于常开防火门,可采用热释放闭门装置控制防火门关闭,或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防火门两侧,联锁控制防火门关闭。
条文说明
5.2.4 所列线路穿管明敷时,也可采用可挠(金属)电气导管保护。
5.2.5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主消防控制室选址时宜选择在一层或地下一层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同时还应与消防水泵房尽量靠近,以保证紧急情况下从报警到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转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该时间包括管理人员从控制室至消防泵房的时间,以及水泵从启动到正常工作的时间)。集中报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也应满足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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