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 出口标志灯应根据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功能不同,分别选择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
5.3.2 人员密集场所增设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标识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方位信息以及当前楼层信息等。
5.3.3 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5.3.4 剪刀楼梯间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用于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5.3.5 面积大于400m²的办公大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且需根据办公大厅的布局,在疏散通道设置方向标志灯。
5.3.6 仅作为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5.3.7 电气竖井可不设备用照明。
5.3.8 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内部设置的小型商铺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条文说明
5.3.1 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第3.2.8条的条文说明: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疏散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区域的出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必经出口,也属疏散出口的范畴。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而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的标志灯的指示面板不应有“安全出口”字样的文字标识。
5.3.4 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编制组官方答疑:剪刀楼梯间是一种结构形式比较特殊的楼梯间,属于两个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5.3.5 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编制组官方答疑,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3.2.3第1款第3)条及《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表3.2.5对开敞式办公大厅的疏散照明设置要求整理。
5.3.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编制组官方答疑,此类场所不属于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相关的场所,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及备用照明。
5.3.7 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编制组官方答疑,一般情况下,电气竖井不属于火灾发生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按技术标准(GB51309)第3.8.1条规定可不设备用照明。
5.3.8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编制组官方答疑制定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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