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6.2 排烟系统
6.2.1 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挡烟垂壁,且其高度不应小于首层(底层)净空高度的20%。
6.2.2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受条件限制时,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下沿,但不应低于净空高度的1/2。
6.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开敞的通道)不划分防烟分区。
2 开敞的架空层不划分防烟分区。
3 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总长度的1/4且宽度不超过6m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4 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
5 不规则房间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
6 汽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
6.2.4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各自所对应的折算方法确定。
6.2.5 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以及净高不大于4m的机动车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不大于10m/s计算确定。
6.2.6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6.2.7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1 排烟管道穿越无防火分隔要求的隔断时,无需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用具有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6.2.8 公共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有自然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m²)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6.2.9 当一个排烟系统所服务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不一致时,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不大于6m认定为相同净高;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不大于6m认定为不同净高。
6.2.10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²的办公、学校、住宅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净高大于6m且与周围场所采取防火分隔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且不应小于40000m³/h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6.2.1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公式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6.2.12 电影院观众厅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并结合本《导则》第6.2.11条计算确定。
6.2.13 医疗建筑中建筑面积50~100m²的洁净房间的排烟设施可设于与之连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与之连通的最大一间洁净房间的面积。
6.2.14 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划分防火单元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排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所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²,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所服务的单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的切换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补风应直接送入每个防火单元内。
6.2.15 以下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50m²的控制室除外);
2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冷冻间等);
3 游泳池(水池区)、桑拿室(水区);
3 游泳池(水池区)、桑拿室(水区);
4 浴室、卫生间。
条文说明
6.2.3 本条第4款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的计算方法详见【图示1】~【图示5】。
本条第5款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图示6】【图示7】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图示8】
6.2.4 本条第2款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图示1】
(2)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图示2】
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图示3】
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图示3】
(3)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屋面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图示4】。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高度大于3m时,排烟口可设于屋面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图示5】
(4)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图示6】
计算排烟量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图示6】所示H),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11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面位于最低地面进行设计。
注:H'-《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9条对应的空间净高;
H-《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4.6.11条对应的空间净高。
H-《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4.6.11条对应的空间净高。
6.2.5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6.2.11 本条所称高大空间是指:
净空高度大于6m的单层空间或多层空间(周边场所采取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
6.2.13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m²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设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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