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6.3 其它
6.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规定的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时,“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以外的建筑。
6.3.2 当加压送风系统或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排风口位于建筑不同立面时,其间距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当建筑两个立面不相邻时,进、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2 当建筑两个立面相邻且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6.3.3 采用轻型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建筑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屋顶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6.3.4 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内壁光滑、密闭,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6.3.5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间(区)、避难走道,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穿越的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
6.3.6 当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窗(口)直接开启装置的手柄高度高于1.8m时,应在距地1.3~1.5m处设置电控、气控、机械控制等手动开启装置。
条文说明
6.3.2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4.4.4条的相关规定;【图示1】
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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