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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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
6.5.1 当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和受压构件时,被加固构件的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6.5.2 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40mm;梁、柱不应小于60mm;
    2 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3 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5mm,并应采用短筋或箍筋与原钢筋焊接;
    4 当截面受拉区一侧加固时,应设置U形箍筋,并应焊在原箍筋上,单面(双面)焊的焊缝长度应为箍筋直径的10倍(5倍);
    5 当用混凝土围套加固时,应设置环形箍筋或加锚式箍筋;
    6 当受构造条件限制而采用植筋方式埋设U形箍时,应采用锚固型结构胶种植;
    7 新增纵向钢筋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Ⅱ 置换混凝土法
6.5.3 采用置换法局部加固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混凝土构件,当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进行支顶;当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状态进行验算、监测和控制;应采取措施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协同工作;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
6.5.4 置换混凝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置换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2 置换长度应按混凝土强度和缺陷的检测及验算结果确定,但对非全长置换的情况,其两端应分别延伸不小于100mm的长度。
 
Ⅲ 外包型钢法
6.5.5 当采用外包型钢法加固钢筋混凝土实腹柱或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外包钢加固后的钢架与原柱所承担的外力,应按各自截面刚度比例进行分配;
    2 湿式外包钢加固后的承载力和截面刚度应按整截面共同工作确定。
6.5.6 湿式外包钢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用型钢两端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
    2 沿梁、柱轴线方向应采用缀板与角钢焊接,缀板间距不应大于20倍单根角钢截面的最小回转半径,且不应大于500mm;在节点区,其间距应加密;
    3 加固排架柱时,应将加固的角钢与原柱顶部的承压钢板相互焊接。对二阶柱,上下柱交接处及牛腿处的连接构造应加强;
    4 外粘角钢加固梁、柱的施工,应将原构件截面的棱角打磨成圆角;
    5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结构胶不受焊接高温影响。外粘型钢的角钢端部600mm范围内胶缝厚度应控制在3mm~5mm。
 
Ⅳ 粘贴钢板法
6.5.7 当采用粘贴钢板法加固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时,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6.5.8 粘贴钢板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钢加固的钢板宽度不应大于100mm。采用手工涂胶和压力注胶粘贴的钢板厚度分别不应大于5mm和10mm。
    2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均应在钢板的端部、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对梁设置U形钢箍板;对板应设置横向钢压条进行锚固。
    3 被加固梁粘贴的纵向受力钢板,应延伸至支座边缘,并设置U形箍。U形箍的宽度,对端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2/3;对中间箍不应小于钢板宽度的1/2,且不应小于40mm。U形箍的厚度不应小于加固钢板的1/2,且不小于4mm。加固板时,应将U形箍改为钢压条,垂直于受力钢板方向布置;钢压条应从支座边缘向中央至少设置3条,其宽度和厚度应分别不小于加固钢板的3/5和1/2。

Ⅴ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
6.5.9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或大偏心受压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2 不得将纤维复合材直接暴露在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6.5.10 纤维复合材受弯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弯矩区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其受拉面沿轴向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纤维复合材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纤维复合材的U形箍(对梁)或横向压条(对板);
    2 当纤维复合材延伸至支座边缘仍不满足延伸长度的规定时,应采取机械措施进行锚固;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传力和有效锚固。
6.5.11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环形箍或端部采用有效锚固措施的U形箍;
    2 箍的纤维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为箍时,其净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 当梁的高度h≥600mm时,尚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压带。
6.5.12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的环向围束对钢筋混凝土柱进行正截面加固或提高延性的抗震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不应少于3层;
    2 环向围束应沿被加固构件的长度方向连续布置;
    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柱时,柱的两端应增设锚固措施。

条文说明
6.5.1 为保证新旧混凝土界面的粘结强度及增大截面加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出了此条规定。
6.5.2 作出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构件与新增混凝土的可靠连接,使之能够协同工作,以保证力的可靠传递,从而收到良好的加固效果。
6.5.3 当采用本方法加固受弯构件时,为了确保置换混凝土施工全过程中原结构、构件的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支顶措施,使置换工作在完全卸荷的状态下进行。这样做还有助于加固后结构更有效地承受荷载。对柱、墙等承重构件完全支顶有困难时,允许通过验算和监测进行全过程控制。其验算的内容和监测指标应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相关结构、构件受力情况的验算与监控。
6.5.4 为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密实性,对置换范围应有最小尺寸的要求。
6.5.5 外包型钢(一般为角钢或扁钢)加固法,是一种既可靠,又能大幅度提高原结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加固技术。当采用结构胶粘合混凝土构件与型钢构架时,称为有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称外粘型钢加固法,或湿式外包钢加固法,属复合构件范畴;当不使用结构胶,或仅用水泥砂浆堵塞混凝土与型钢间缝隙时,称为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称干式外包钢加固法。这种加固方法,属组合构件范畴;由于型钢与原构件间无有效的连结,因而其所受的外力,只能按原柱和型钢的各自刚度进行分配,而不能视为复合构件受力,以致很费钢材,仅在不宜使用胶粘的场合使用。
6.5.6 为加强型钢肢之间的连系,以提高钢骨架的整体性与共同工作能力,要求用缀板与型钢焊接;同时保证力的可靠传递,防止结构胶因高温失效,制定本条规定。
6.5.7 粘钢的承重构件最忌在复杂的应力状态下工作,故本条强调了应将钢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
6.5.8 为防止钢板与混凝土粘结的劈裂破坏,对钢板厚度进行限制;在受弯构件受拉区粘贴钢板,其板端一段由于边缘效应,往往会在胶层与混凝土粘合面之间产生较大的剪应力峰值和法向正应力的集中,成为粘钢的最薄弱部位。若锚固不当或粘贴不规范,均易导致脆性剥离或过早剪坏。为此,有必要采取加强锚固措施。
6.5.9 本条强调了纤维复合材料不能承受压力,只能考虑其抗拉作用,因而要求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且为防止长期受阳光照射或介质腐蚀引起材料老化,要求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
6.5.10 为保证纤维复合材受弯加固的可靠传力和有效锚固,作出本条规定。
6.5.11 对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的基本构造进行了规定,对保证加固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6.5.12 本条是参照美国ACI440指南、欧洲CEB-FIP(fib)指南以及编制组的试验资料制定的,对保证加固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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