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6.4.1 结构的整体加固方案应根据结构类型,从结构体系、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及易倒易损构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
6.4.2 结构加固后的承载能力验算和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下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2 对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不小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1)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不小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2)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砌体房屋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βs——加固后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η——加固增强系数;
η——加固增强系数;
β0—楼层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3)对于A类和B类建筑,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3.3条的规定计算,但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楼层弹性地震剪力、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均应按加固后的情况确定。
4)对其他既有建筑结构,其抗震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4)对其他既有建筑结构,其抗震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并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式中:S——加固后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s——加固后计入应变滞后等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ψ1s、ψ2s——分别为加固后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s——加固后计入应变滞后等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条文说明
6.4.1 对于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加固,主体结构整体加固分别主要针对竖向承载结构体系和水平承载结构体系的加固。同时,整体加固应综合考虑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承载力、易倒易损构件等,才能到达良好的加固效果。
6.4.2 整体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下构件加固后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加固设计标准的规定。结构抗震能力验算时的加固增强系数和楼层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应按现行有关抗震加固技术标准确定。对于A类、B类建筑的抗震验算,采用与抗震鉴定相同的简化方法不仅便捷、有足够精度,而且能较好地解释既有建筑的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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