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鼓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拓展消防检测相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