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第五章 技术审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将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送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及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评估,涉及结构安全和消防系统整体改造的项目,应编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图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附录表A.1)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附录表A.2),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的协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附录表A.3),设计单位根据修改通知书的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附录表A.4),协审单位复核通过后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附录表A.5),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如下技术内容: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安全疏散和避难;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8.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热能动力防火;
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评估,涉及结构安全和消防系统整体改造的项目,应编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涉及建筑防火分区、使用功能改变、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变更导致需复核原消防设计参数时,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建筑及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图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附录表A.1)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附录表A.2),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的协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附录表A.3),设计单位根据修改通知书的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附录表A.4),协审单位复核通过后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附录表A.5),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如下技术内容:
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结构及构造防火;
4.安全疏散和避难;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防烟排烟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8.消防用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1.热能动力防火;
12.其他行业(专业)防火。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可参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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