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第六章 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本《指南》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协审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和《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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