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调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B的要求填写;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C的要求填写;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附录D的要求填写;
    7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2 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地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水位、水量、水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应根据有效水文资料检查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常水位和洪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应根据地下水井抽水试验资料确定常水位、最低水位、出水量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技术参数和装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3.3 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止水淹的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直观检查。
3.4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吸水管路应采用管顶平接,并应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6 消防水泵停泵时,产生的水锤压力不应超过系统工作压力的1.2 倍;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 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3.5 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 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15次/h;
    4 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5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以及调节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稳压泵的启停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6 减压阀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阀前应有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和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8.3.4条第2款的规定;
    3 减压阀阀前阀后动静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减压阀处应有试验用压力排水管道;
    5 减压阀在小流量、设计流量时不应出现噪声明显增加或管道出现喘振;
    6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应小于设计阀后静压和动压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3.7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和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 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 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 气压水罐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9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4 打开手动试水阀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0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6 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7 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3.19~第12.3.23条的规定;
    8 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3.17条和第12.3.22条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第7款抽查20%,且不应少于5处;本条第1款~第6款、第8款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秒表测量。
3.11 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的设置场所、位置、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2~7.4节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章的有关规定。
    4 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消火栓数量10%,且总数每个供水分区不少于1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12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直观检查。
3.13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和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4 控制柜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 控制柜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 控制柜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12.2.7条的要求。
    5 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5 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
    2 流量开关、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锁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16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16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
    3 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时,应为不合格;

Ⅱ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7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B的要求填写;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C的要求填写;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18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水位显示装置,最低水位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4 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有效消防容积,应按出水管或吸水管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淹没深度)的最低标高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19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20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阀门、仪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应均符合设计要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不利点做末端放水试验时,自放水开始至水泵启动时间不应超过5min。
    4 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停泵时,产生的水锤压力不应超过系统工作压力的1.2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阀门出口用压力表检查。
    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能启动稳压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观察检查。
    7 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1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打开末端试(放)水装置,当流量达到报警阀动作流量时,湿式报警阀和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90s内压力开关动作,不带延迟器的报警阀应在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雨淋报警阀动作后15s内压力开关动作。
3.22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第5.1.17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电磁阀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柔性接头、排气阀等抽查设计数量的30%,数量均不少于5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5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通水试验,用秒表检查。
3.23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核查相关证明资料。
    2 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3.24 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观察检查。
3.25 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6 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27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续表 3.27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Ⅲ 泡沫灭火系统
3.2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泡沫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29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观察检查。
3.30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31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32 泡沫消防水泵与稳压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电机或柴油机、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拖动泡沫消防水泵的柴油机排烟管的安装位置、口径、长度、弯头的角度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柴油机用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观察检查。
    2 泡沫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及水池低液位引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泡沫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正常启动,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计时和观察检查。
    4 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的电启动和机械启动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分别进行电启动试验和机械启动试验,对照相关要求观察检查。
    5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测量,观察检查。
    6 自动系统的泡沫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观察检查。
3.33 泡沫液储罐和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3 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34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2 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3.35 泡沫产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3.36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观察检查。
    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4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7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埋地管道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管墩、管道支架、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固定支架全数检查,其他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5 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19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38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3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5个。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10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39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0 泡沫消火栓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储罐,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3.41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2 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按安装总数的10%抽查,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3.42 泡沫喷雾装置动力瓶组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称重检查、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43 泡沫喷雾系统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4 泡沫喷雾系统分区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5 泡沫喷雾系统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6 驱动装置和分区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域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装置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7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观察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观察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主电流、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48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域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泡沫-水雨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第9.4.18条第5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泡沫喷雾系统喷洒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第9. 4.18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3.49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3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49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49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Ⅳ气体灭火系统
3.50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附录A的要求填写;
    2 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3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附录C的要求填写;
    4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51 防护区域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域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3.52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域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5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5.6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53 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域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2节的规定执行。
    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 个防护区域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4节的规定执行。
    4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检查方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第E.2节的规定执行。
3.5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4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验收项目3.50~3.53条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Ⅴ 建筑灭火器
3.55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相关消防设计文件;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3.56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3.57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检查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3.58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检查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3.59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丈量。
3.60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1 灭火器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2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2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下列规定:
    1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2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3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4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3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64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5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6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67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5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67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67 建筑灭火器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1,且B+C≤4。

Ⅵ 其它灭火系统
Ⅵ-Ⅰ水喷雾灭火系统
3.68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水喷雾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施工过程调试记录;
    8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3.69 系统水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消防水池(罐)和消防水箱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系统水源时,其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
3.70 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及电气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3.71 消防水泵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核查。
    2 消防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消防水泵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手动测试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检查。
    4 当自动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检查。
    5 自动系统的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处于自动启动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降低系统管网中的压力,直观检查。
3.72 雨淋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淋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相应雨淋报警阀动作应可靠。
    3 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4 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的响度不应小于70dB(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压力表、声级计和尺量检查。
    5 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6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手动启动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3.73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8.3.14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3 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4 管墩、管道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和直观检查。
3.74 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8.3.18条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5%,总数不少于20个,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的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75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检查。
3.76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2 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检查。
    4 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源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77 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第9.0.14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水雾覆盖保护对象的情况。
    检查数量:至少1个系统、1个防火区域1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检查。
3.7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6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7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78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且B+C≤6。

Ⅵ-Ⅱ 细水雾灭火系统
3.79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细水雾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 系统试压记录、管网冲洗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80 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
    3 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采用流速计、直尺等测量和直观检查;水质取样检查。
3.81 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和产品说明书直观检查。
    2 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
    4 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5 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直观检查。
    6 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检查,对于开式系统,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泵组。对于闭式系统,开启末端试水阀启动泵组,直观检查。手动启动检查,按下水泵控制柜的按钮,直观检查。
    7 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2 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检查。
    2 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水容器全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气容器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用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 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检查。
3.83 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
    3 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4 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84 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7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3 管道固定支、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尺量和直观检查。
3.85 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2 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3 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5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计数检查。
3.86 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2 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模拟信号试验,直观检查。
    3 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利用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通过泄放试验,直观检查。
    4 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5 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模拟主备电切换,采用秒表计时检查。
3.87 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第5.0.9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至少一个系统、一个防护区域一个保护对象。
    检查方法:自动启动系统,采用秒表等直观检查。
3.8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7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3.8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3.88 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当A=0,或B≤2,或B+C≤6。

Ⅵ-Ⅲ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3.89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7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 系统的调试报告。
3.90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管道标识、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和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房、水源、高位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位置等及安装质量;
    7 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质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测量及试验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91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状态。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防水泵远程启动,观察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 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5条第1款、第2款和第5.5.6条的规定逐条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 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8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0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2 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保护区的试验不少于1次。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1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3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第5.5.12条的规定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3.94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3.8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导则》3.90条规定时,应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系统启动功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合格,方可判定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功能验收同时合格,方可判定系统验收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