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13.14 汽轮机厂房
13.14.1 基本要求
汽轮机厂房火灾危险一方面来源于装有可燃流体并有可能出现泄漏的回路,另一方面来源于载有高温流体的管道以及某些机器的高温壁面。
防火的基本要求。
a)遵守本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b)设置收集可燃液体泄漏的装置。
c)汽轮发电机厂房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局部区域应综合火灾类别、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气体消防等固定灭火设施。
13.14.2 汽轮发电机组
13.14.2.1 一般要求
13.14.2.1 一般要求
汽轮机厂房内部大部分火灾是由汽轮发电机组造成,一个原因是油的泄漏,造成管道或壁面保温材料被油浸透;另一个原因是在通风不良场所,使油蒸汽聚积在高温的表面上或最终由氢泄漏造成火灾。基于上述情况,采用如下防火措施。
a)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应布置在同一个房间,房间内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高度应能储存最大储油设备的漏油量。润滑油间应设两个独立出口。
b)汽轮发电机厂房外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容积应能容纳机组油系统排放的全部油量。
c)汽轮机润滑油总管宜采用套装油管。
d)汽轮机油系统的布置和阀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管不应安装在蒸汽管附近;当必须安装在蒸汽管附近时,应在油管和蒸汽管之间设置保温隔热垫层,并将油管布置在蒸汽管的下方;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在蒸汽管保温材料上设置金属密封保护套;
——除与设备连接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余管道应采用焊接;
——严禁在距油管道外壁小于1m范围内布置电缆,与设备成一体化的电源和控制电缆除外;
——在油管道与汽轮发电机组接口法兰处应设置防护槽及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应采用钢制阀门,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在油管道与汽轮发电机组接口法兰处应设置防护槽及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应采用钢制阀门,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e)液压调节系统应采用抗燃油,其供油装置应与润滑油箱分开布置。
f)油箱间应设通风系统,以维持辅助设备或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的温度。油箱间应设一套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将热气和烟雾排向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的室外区域。
g)通风系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应设防火阀。
13.14.2.2 探测要求
汽机润滑油箱、油净化装置及冷油器、液压调节系统、汽机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13.14.2.3 灭火要求
13.14.2.3.1 下述设备或场所可采用下列固定灭火系统。
——汽轮发电机组轴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为手动控制。
——汽轮发电机运转层下各层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汽轮机油系统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13.14.2.3.2 上述设备或场所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1/(min·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1/(min·
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13.14.3 发电机组
13.14.3.1 一般要求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气置换装置),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安全排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排氢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没有火源的位置并不低于周围建筑物4m,其管口应设阻火器。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气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氢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的接地措施;布置氢气管道的区域应有良好的通风。
13.14.3.2 探测要求
氢密封油装置及轴承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和报警器。
13.14.3.3 灭火要求
氢密封油装置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13.14.4 主给水泵
13.14.4.1 一般要求
对于设置汽动给水泵的机组来说,每一台主给水泵组设置一个润滑油箱,油箱安装在设有防火堤的隔间内,其容量应满足最大储油设备的油量,并设置有至汽轮机事故油坑的事故油管道。给水泵汽轮机油系统其他相关要求与主汽轮机要求相同。
13.14.4.2 探测要求
给水泵油箱处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可选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或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13.14.4.3 灭火要求
给水泵油箱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当设置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m²),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m²。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喷雾强度规定为:液体闪点为60℃~120℃时,不应小于20L/(min·m²);液体闪点大于120℃时,不应小于13L/(min·m²)。
——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作用面积宜为46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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