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13.16.1 一般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为地上不设置外窗的特殊建筑,建筑防火设计参照GB50016民用建筑部分。
13.16.2 探测要求
    火灾探测宜采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爆炸危险区应采用防爆型探测器。
13.16.3 灭火要求
    按照GB50016要求选择灭火措施,相关灭火措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泡沫灭火和移动式灭火器。
    子项内柴油发电机间一般采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灭火措施,油箱间和地下油库一般采用泡沫水雨淋系统。
13.16.4 通风防火及防排烟
    应急指挥中心的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通风系统穿越防火边界时设置防火阀。
    b)根据电厂事故与火灾事故不叠加的原则,进行通风防排烟系统设计。通风防排烟系统只考虑非电厂事故工况下投入运行。
    c)为非电厂事故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设施的疏散楼梯应设置防辐射密闭门将疏散楼梯与可居留区分隔开,以保证电厂事故时可居留区屏蔽密封要求;为满足电厂事故工况时不同楼层间人员内部联络需求,应设内部联络梯进行内部联通,不叠加火灾事故,内部联络梯无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d)如果疏散楼梯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e)内走道超过40m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原则上不设置补风系统,如果必须设置补风系统,其穿越可居留区边界时应设置密闭阀。
    f)通风防排烟系统及配套设置的送风系统(如有)管道上设置的密闭阀,在电厂事故时均应处于关闭状态。
    g)系统设计符合第10章通风防火及防排烟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