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513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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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局

4.2.1 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的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 临时聚居点内应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厨房或炊事集中点等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隔区。
4.2.3 过渡安置房宜以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单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60m,多层过渡安置房每行拼接长度不应大于40m;宜组合若干行纵向成列布置为一个防火分隔区。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防火分隔区内过渡安置房的数量不应大于100间(套)。
4.2.4 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防火分隔区内两行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6 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总结和汲取了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建设规模的经验教训,参照邻里单位的居住空间规模限定了临时聚居点的建设规模,规定每个临时聚居点建设过渡安置房不宜超过1000间(套)过渡安置房,可安置3000人~5000人。
    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灾区在2008年6月25日前修建的第一期25万(间)套活动板房基本上采取了大规模集中部署的方式。截止到2008年12月5日,灾区建成的临时聚居点中,74个规模为1000间~10000间板房,2个规模超过10000间板房。由表4数据可见,在汶川地震发生1年之际,四川6个重灾市(州)共有1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581个(其中10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69个),人住过渡安置房430584间(套),安置974825人;截止汶川地震发生2年之际,四川6个重灾市(州)共有1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257个(其中1000户以上的临时聚居点20个),入住过渡安置房165785间(套),安置343853人。
表4 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规模
    安排受灾群众高密度、大规模集中居住的做法,造成农民远离承包地、生产生活半径过大等诸多不便。大规模集中建设临时聚居点,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不相符,同时给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规定的临时聚居点的规模应当适度,以及国家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的原则,在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搭建和拆除临时住所的过程中,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本条确定的临时聚居点规模适度,符合汶川地震之后的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和九寨沟地震等灾区临时聚居点建设规模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汶川地震灾区98.0%的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间距大于或等于30m的实践经验,规定临时聚居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0m,防止一处临时聚居点发生火灾后在极端状态下殃及毗邻临时聚居点。
4.2.2 划分防火分隔区布置过渡安置房是控制火灾危害的重要技术手段。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布置,是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疏散难度相对较大,作为独立防火分隔区布置,方便规范管理,可有效控制和减轻火灾危害。
4.2.3 灾区用于居住的过渡安置房,通常每间建筑面积约为17m²~24m²,其面宽约3.3m~3.9m、山墙进深约5.1m~6.0m。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的相关要求,规定平面布置宜以每2间过渡安置房共用一道山墙,拼接横向成行,如每行拼接不超过10个或15个开间,则每行拼接长度分别小于40m、60m,可将其最大疏散距离分别控制在20m、30m以内。限定每一个防火分隔区的建筑面积和间(套)数,是为了尽量降低一旦发生火灾、且扑救失利时可能造成的影响。通常情况下,100间(套)过渡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m²,可安置300人~500人。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安置房基本采用行列式布置,约94.1%的拼接长度小于15个开间,约66.4%的防火分隔区≤1200m㎡,约66.9%的防火分隔区不超过50套安置房。
4.2.4 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鲁甸地震、阜宁龙卷风灾区均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过渡安置房。汶川地震灾区彩钢夹芯板房火灾案例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开口面积不大于墙板表面积的34%时,可燃彩钢夹芯墙板之间保持4m左右的防火间距基本安全、保持6m的防火间距有一定安全储备。汶川地震灾区临时聚居点93.4%的板房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6m;防火分隔区内约80.1%板房行距≥4m,约66.7%不设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板房的间距≥2m。
    本标准编制组通过实体火灾实验,测定了距起火环保型不燃板房不同间距处的热辐射强度值Imax(kW/m²),建立了环保型不燃板房火灾数学模型Imax=41.94e-0.6181x(其中1m
    通常认为引燃织物、纸张等材料的热辐射强度临界值为10kW/m²。表5数据表明,在距环保型不燃板房正面1m处,最大热辐射强度值达24.425kW/m²,现场观察距起火板房窗户1m的相邻板房窗玻璃炸裂,但火灾并未蔓延至该室内。在距环保型不燃板房正面3m处,热辐射强度小于6.640kW/m²。因此可以认为,在不考虑风力等不利影响条件下,环保型不燃板房之间保持3m以上的防火间距是安全的。
表5 距地面Z=1.6m处的最大热辐射强度和达到最大热辐射强度的时间
    本条根据实体火灾实验数据和计算机模拟结论,结合消防车道的净宽及板房檐口出挑宽度,确定环保型不燃板房组团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并规定组团内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3m,每行拼接长度分别不大于60m、40m的单层和多层过渡安置房的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m;同时明确了当用地紧张、执行3m行距确有困难时,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之间的行距不应小于2m;不设置房间门的墙面与相邻过渡安置房的行距不宜小于1m。
4.2.5 本条规定了临时聚居点内主要道路的设置要求。4m的道路净宽和净高要求,既具备安全疏散和一定的防火分隔功能,也可同时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行要求。
4.2.6 玉树地震灾区、舟曲泥石流灾区和鲁甸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均规模不等的采用了以帐篷为主、板房为辅的安置方式。舟曲泥石流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搭建帐篷1000余顶,共安置受灾群众1000余户4000余人。鲁甸地震灾区在临时聚居点内曾搭建帐篷2022顶,安置2957户10399人;其中,帐篷数超过50顶的临时聚居点有8个,最小为51顶,最大为121顶。本条规定临时聚居点内搭建的帐篷和篷布房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有关防火规定,且与其他过渡安置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取相对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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