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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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2.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 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6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3.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2.5-1~表3.2.5-3的数值。
表3.2.5-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表3.2.5-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表3.2.5-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3.2.6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注:η1为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3.2.7 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1的数值;
    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2.9-2中的数值。
表3.2.9-1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定频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3.2.9-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变频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3.2.10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                (3.2.10)
    式中: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3.2.11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
    2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2.11-1的数值;
    3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2.11-2中的数值。
表3.2.11-1 定频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3.2.12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2-1、表3.2.12-2的数值。
表3.2.12-1 水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
表3.2.12-2 风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全年性能系数(APF)
3.2.13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1~表3.2.13-3的数值;
    2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3-4~表3.2.13-6中的数值。
表3.2.13-1 风冷单冷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表3.2.13-2 风冷热泵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全年性能系数(APF)
表3.2.13-3 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综合部 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表3.2.13-4 风冷单冷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 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
表3.2.13-5 风冷热泵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全年性能系数(APF)
表3.2.13-6 水冷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制冷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
3.2.14 除严寒地区外,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表3.2.14的规定。
表3.2.1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值
3.2.15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表3.2.15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3.2.16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2.17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3.2.18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0m³/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2.20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3.2.2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3.2.22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控制方式。
3.2.23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3.2.24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3.2.25 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热量结算点;
    3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3.2.26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条文说明
3.2.1 负荷计算中,冷热负荷的准确计算对设备选择、管道设计和调适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设计时必须按房间进行负荷计算。强调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是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必须遵循的技术规定。
    为防止有些设计人员错误地利用设计手册中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时估算用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空调的冷、热负荷的依据,特作此条规定。用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估算时,总负荷计算结果偏大,因而导致了装机容量偏大、管道直径偏大、水泵配置偏大、末端设备偏大的“四大”现象。其直接结果是初投资增高、能耗增加,给国家和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热负荷、空调冷负荷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的有关规定,该标准中第5.2节和第7.2节分别对热负荷、空调冷负荷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工程中,供暖或空调系统有时是按“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或空调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或冷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供暖或空调区域来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仅安装房间空调器的房间,通常只做负荷估算,不做空调施工图设计,所以不需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本条要求的负荷计算目的在于和末端选型相对应,因此,对于供暖负荷应按每个房间进行计算,冷负荷应按末端设备服务的空调区进行逐时计算。
3.2.2 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行动,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是不合适的。
    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4~6)个月供暖期,时间长,供暖能耗占有较高比例。近些年来由于供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季尖峰负荷也迅速增长,电网运行困难,出现冬季电力紧缺。盲目推广没有蓄热配置的电锅炉,直接电热供暖,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供暖的方式。
    1 对于不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同时由于消防或环保要求无法使用燃气、煤、燃油等各种燃料供暖的建筑,如果受上述条件所限只能采用电驱动的热源供暖时,应采用各种热泵系统。
    2 如果建筑本身设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例如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且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本身的电加热需求,不消耗市政电能时,允许这部分电能直接用于供暖。
    3 峰谷电价制度能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用户削峰填谷,缓和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电网负荷率和设备利用率。因此在实施峰谷电价的地区,允许仅利用夜间低谷电开启电加热设备进行供暖或蓄热;其他时段则不允许开启电加热设备。
    4 随着我国电能生产方式的变化,全国各地区电能生产呈现多元化趋势,各地的电能供应需求的匹配情况也不同。因此如果建筑所在地区电能富余、电力需求侧有明确的供电支持政策鼓励应用电供暖时,允许使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系统惰性小、控制灵活,可以及时呼应房间负荷的变化,如发热电缆、低温电热膜等,应分散设置系统。如果此时采用集中的电锅炉为热源,用电加热水,再用水作为热媒对用户进行供热,会带来初投资的浪费、效率的损失,运行时又因同时使用情况的差异会带来运行能耗的巨大浪费,是典型的高品位能源低用。需要予以禁止。
    本条对相应的工程设计作出限制。作为自行配置供暖设施的居住建筑来说,并不限制居住者自行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供暖。
3.2.3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主要以燃煤发电为主,直接将燃煤发电生产出的高品位电能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能源利用效率低,应加以限制。考虑到国内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公共建筑只有在符合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时才可采用。
    1 对于一些具有历史保护意义的建筑,或者消防及环保有严格要求无法设置燃气、燃油或燃煤区域的建筑,由于这些建筑通常规模都比较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适当地采用电进行供热,但应在征得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2 如果建筑本身设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例如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且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本身的电热供暖需求,不消耗市政电能时,为了充分利用其发电的能力,允许采用这部分电能直接用于供暖。
    3 对于一些设置了夏季集中空调供冷的建筑,其个别局部区域(例如:目前在一些南方地区,采用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且加热量非常低时,为了防冻需求等有时采用窗边风机及低容量的电热加热、建筑屋顶的局部水箱间)有时需要加热,如果为这些要求专门设置空调热水系统,难度较大或者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投入非常高。因此,如果所需要的直接电能供热负荷非常小(不超过夏季空调供冷时冷源设备电气安装容量的20%)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电热方式。
    4 夏热冬暖或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冬季供热时,如果没有区域或集中供热,热泵是一个较好的方案。但是,考虑到建筑的规模、性质以及空调系统的设置情况,某些特定的建筑,可能无法设置热泵系统。当这些建筑冬季供热设计负荷较小,当地电力供应充足,且具有峰谷电差政策时,可利用夜间低谷电蓄热方式进行供暖,但电锅炉不得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为了保证整个建筑的变压器装机容量不因冬季采用电热方式而增加,要求冬季直接电能供热负荷不超过夏季空调供冷负荷的20%,且单位建筑面积的直接电能供热总安装容量不超过20W/m²。
    5 如果房间因为工艺要求对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高时,如博物馆的珍品库房等,通常允许在空调系统中设置末端再加热。由于这些房间往往末端不允许用水系统,因此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可调性,可采用电加热作为末端再加热的热源。
    6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电能生产方式和应用方式均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同时,全国不同地区电能的生产、供应与需求也是不相同的,无法做到一刀切的严格规定和限制。因此如果当地电能富余、电力需求侧管理从发电系统整体效率角度,有明确的供电政策支持时,允许适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3.2.4 本条是对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的规定。
    1 在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但冬季室内相对湿度的要求较高且对加湿器的热惰性有工艺要求(例如有较高恒温恒湿要求的工艺性房间),或对空调加湿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例如无菌病房等),不采用蒸汽无法实现湿度的精度要求时,才允许采用电极(或电热)式蒸汽加湿器。
    2 如果建筑本身设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例如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且发电量能够满足建筑本身的需求,则可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3 如果当地电能富余、电力需求侧管理从发电系统整体效率角度,有明确的供电政策支持时,允许适当采用直接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3.2.5 提高制冷、制热设备的效率是降低建筑供暖、空调能耗的主要途径之一,必须对设备的效率提出设计要求。本条规定的热效率水平与国家标准《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20规定的能效限定值相当,选用设备时必须满足。
3.2.6 本条规定的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热效率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15中的第2级(即节能评价值)要求。
3.2.7 与蒸汽相比,热水作为供热介质的优势早已被实践证明,所以强调优先以水为锅炉供热介质的理念,对蒸汽锅炉的使用作出限制。但当蒸汽热负荷比例大,而总热负荷不大时,分设蒸汽供热与热水供热系统,往往导致系统复杂、投资偏高、锅炉选型困难,而且节能效果有限,所以此时统一供热介质,技术经济上往往更合理。超高层建筑采用蒸汽供暖弊大于利,其优点在于比水供暖所需的管道尺寸小,换热器经济性更好,但由于介质温度高,竖向长距离输送,汽水管道易腐蚀等因素,会带来安全、管理上的诸多困难。
3.2.8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舒适性集中空调建筑中,几乎不存在冷源的总供冷量不够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所有安装的冷水机组一年中同时满负荷运行的时间没有出现过,甚至一些工程所有机组同时运行的时间也很短或者没有出现过。这说明相当多的制冷站房的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过大,实际上造成了投资浪费。同时,由于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也同时增加,还导致了其在低负荷工况下运行,能效降低。因此,对设计的装机容量作出了本条规定。
    目前大部分主流厂家的产品,都可以按设计冷量的需求来提供冷水机组,但也有一些产品采用的是“系列化或规格化”生产。为了防止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选择过大,本条对总容量进行了限制。
    对于一般的舒适性建筑而言,本条规定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对于某些特定的建筑必须设置备用冷水机组时(例如某些工艺要求必须24小时保证供冷的建筑等),其备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不统计在本条规定的装机容量之中。
    应注意:本条提到的比值不超过1.1,是一个限制值。设计人员不应理解为选择设备时的“安全系数”。
3.2.9 本条的性能限值根据本规范的整体节能率要求进行了提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公共建筑中空调的使用进一步普及,我国已成为冷水机组的制造大国,也是冷水机组的主要消费国,直接推动了冷水机组的产品性能和质量的提升。
    冷水机组是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耗能设备,其性能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空调系统的能效。而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差异大,严寒地区公共建筑中的冷水机组夏季运行时间较短,从北到南,冷水机组的全年运行时间不断延长,而夏热冬暖地区部分公共建筑中的冷水机组甚至需要全年运行。在经济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严寒和寒冷地区冷水机组性能适当提升,建筑围护结构性能作较大幅度的提升;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冷水机组性能提升较大,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小幅提升。保证全国不同气候区达到一致的节能率。因此,本规范根据冷水机组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节能潜力,对各气候区提出不同的限值要求。
    实际运行中,冷水机组绝大部分时间处于部分负荷工况下运行,只选用单一的满负荷性能指标来评价冷水机组的性能不能全面地体现出冷水机组的真实能效,还需考虑冷水机组在部分负荷运行时的能效。发达国家也多将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作为冷水机组性能的评价指标,例如,美国供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ASHRAE)标准ASHARE90.1-2013以COP和IPLV作为评价指标,提供了PathA和PathB两种等效的办法,并给出了相应的限值。因此,本规范对冷水机组的满负荷性能系数(COP)以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均作出了要求。
    编制组调研了国内主要冷水机组生产厂家,获得不同类型、不同冷量和性能水平的冷水机组在不同城市的销售数据,对冷水机组性能和价格进行分析,确定我国冷水机组的性能模型和价格模型,以此作为分析的基准。根据本规范的节能目标要求进行分解,确定设备能效值。
    销售数据显示,市场上的离心式冷水机组主要集中于大冷量,冷量小于528kW的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生产和销售已基本停止,而冷量528kW~1163kW的冷水机组也只占到了离心式冷水机组总销售量的0.1%,因此在本规范中,对于小冷量的离心式冷水机组只按小于1163kW冷量范围作统一要求;而对大冷量的离心式冷水机组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分别对制冷量在1163kW~2110kW,2110kW~5280kW,以及大于5280kW的离心机的销售数据和性能进行了分析,同时参考国内冷水机组的生产情况,冷量大于1163kW的离心机按冷量范围在1163kW~2110kW及大于或等于2110kW的机组分别作出要求。
    水冷活塞/涡旋式冷水机组,冷量主要分布在小于528kW,528kW~1163kW的机组只占到了该类型总销售量的2%左右,大于1163kW的机组已基本停止生产,并且根据该类型机组的性能特点,大容量的水冷活塞/涡旋式冷水机组与相同的螺杆式或离心式相比能效相差较大,当所需容量大于528kW时,不建议选用该类型机组,因此本规范对容量小于528kW的水冷活塞/涡旋式冷水机组作出统一要求。水冷螺杆式和风冷机组冷量分级不变。
    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为本规范确定能效最低值提供了参考。表1和表2为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中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实测值应同时大于或等于表1或表2中的能效等级3级所对应的指标值。冷水机组的节能评价值为表1或表2中所对应的能效等级2级所对应的指标值。
表1 能效等级指标(一)
表2 能效等级指标(二)
    随着变频冷水机组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自2010年起,我国变频冷水机组的应用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冷水机组变频后,可有效地提升机组部分负荷的性能,尤其是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变频后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通常可提升30%左右;但由于变频器功率损耗及电抗器、滤波器损耗,变频后机组的满负荷性能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因此,对于变频机组,本规范主要基于定频机组的研究成果,根据机组加变频后其满负荷和部分负荷性能的变化特征,对变频机组的COP和IPLV限值要求在其对应定频机组的基础上分别作出调整。
    当前我国的变频冷水机组主要集中于大冷量的水冷式离心机组和螺杆机组,机组变频后,部分负荷性能的变化差别较大。因此对变频离心和螺杆式冷水机组分别提出不同的调整量要求,并根据现有的变频冷水机组性能数据进行校核确定。
    对于风冷式机组,计算COP和IPLV时,应考虑放热侧散热风机消耗的电功率;对于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COP和IPLV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电功率。
    名义工况应符合国家标准《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2007的规定,即:
    1 使用侧:冷水出口水温7℃,水流量为0.172m³/(h·kW);
    2 热源侧(或放热侧):水冷式冷却水进口水温30℃,水流量为0.215m³/(h·kW);
    3 蒸发器水侧污垢系数为0.018m²·℃/kw,冷凝器水侧污垢系数0.044m²·℃/kW。
    双工况制冷机组制造时需照顾到两个工况工作条件下的效率,会比单工况机组低,因此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不强制执行本条规定。水(地)源热泵不强制执行本条规定。
3.2.10 冷水机组在相当长的运行时间内处于部分负荷运行状态,为了降低机组部分负荷运行时的能耗,需要对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作出要求。明确IPLV计算方法,是衡量性能限值的前提,也便于相关条文的执行和检查。
    IPLV是对机组4个部分负荷工况条件下性能系数的加权平均值,相应的权重综合考虑了建筑类型、气象条件、建筑负荷分布以及运行时间,是根据4个部分负荷工况的累积负荷百分比得出的。
    相对于评价冷水机组满负荷性能的单一指标COP而言,IPLV的提出提供了一个评价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的基准和平台,完善了冷水机组性能的评价方法,有助于促进冷水机组生产厂商对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的改进,促进冷水机组实际性能水平的提高。
    受IPLV的计算方法和检测条件所限,IPLV具有一定适用范围:
    1 IPLV只能用于评价单台冷水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水平;
    2 IPLV不能用于评价单台冷水机组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性能水平,不能用于计算单台冷水机组的实际运行能耗;
    3 IPLV不能用于评价多台冷水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水平。
    IPLV在我国的实际工程应用中出现了一些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IPLV公式中4个部分负荷工况权重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权重是4个部分负荷对应的运行时间百分比;
    2 用IPLV计算冷水机组全年能耗,或者用IPLV进行实际项目中冷水机组的能耗分析;
    3 用IPLV评价多台冷水机组系统中单台或者冷机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水平。
    IPLV的提出完善了冷水机组性能的评价方法,但是计算冷水机组及整个系统的效率时,仍需要利用实际的气象资料、建筑物的负荷特性、冷水机组的台数及配置、运行时间、辅助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分析。
    本次规范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中的我国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了各类型典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使用特点及分布情况,同时调研了主要冷水机组生产厂家的冷机性能及销售等数据,为建立更完善的IPLV计算方法提供了数据基础。根据对国内主要冷水机组生产厂家提供的销售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选取我国21个典型城市进行各类典型公共建筑的逐时负荷计算。这些城市的冷机销售量占到了统计期(2006年~2011年)销售总量的94.8%,基本覆盖我国冷水机组的实际使用条件。
    编制组对我国各气候区内21个典型城市的6类常用冷水机组作为冷源的典型公共建筑分别进行了IPLV公式的计算,以各城市冷机销售数据、不同气候区内不同类型公共建筑面积分布为权重系数进行统计平均,确定全国统一的IPLV计算公式。
    现行国家标准《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中规定了部分负荷名义工况的温度条件,NPLV表示的是机组在非名义工况(即不同于IPLV规定的工况)下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其公式见式(1),测试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的规定。
NPLV
3.2.11 本条对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限值提出定量要求,其性能限值根据本规范的整体节能率要求进行了提升,提升情况详见本规范第3.2.9条的条文说明。
3.2.12 近年来多联机在公共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相关数据显示,2017~2018年我国集中空调产品中多联机的销售量已经占到了总量的近50%,多联机成为我国中央空调产品中非常重要的用能设备类型。2011年市场上的多联机产品已经全部为节能产品(1级和2级),而1级能效产品更是占到了总量的98.8%,在这种情况下,多联机产品标准和产品能效标准及时进行了修订,评价更加合理化,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中以IPLV作为水冷式多联机能效考核指标,以APF作为风冷式多联机能耗考核指标。本规范与设备能效国家标准协同一致。能效水平方面,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相比,总体提升40%左右。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7的有关规定。
    表3和表4为摘录自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2021中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源效率等级限值要求。
表3 水冷式多联机能效等级指标值
续表3
表4 风冷式热泵型多联机能效等级指标值
    对比上述要求,表3.2.12中规定的制冷综合性能指标限值相当于该标准中的2级能效至3级能效水平。
3.2.13 本条对单元机、风管机能效比限值提出定量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和《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7479已经改为采用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全年性能系数APF作为单元机的能效评价指标,本规范中相关能效系数的含义、测试方法与现行产品国家标准一致。
3.2.14 近年来,我国新建居住建筑中全装修建筑占比日益增大,逐渐成为行业主流。出于建筑节能要求的闭合,对工程应用中居住建筑用小型空气调节器能效的要求有必要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中。本条规定的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值不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三级能效的水平。
3.2.15 对溴化锂吸收式冷机性能限值提出定量要求。本条规定的性能参数略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0中的能效限定值。表3.2.15中规定的性能参数为名义工况的能效限定值。直燃机性能系数计算时,输入能量应包括消耗的燃气(油)量和机组自身的电力消耗两部分,性能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18362的有关规定。
3.2.16 本条规定了输配系统中用能设备的节能设计要求。水泵和风机是暖通空调输配系统中最主要的耗能设备,规定水泵和风机的能效水平对于整个输配系统提高能效非常重要。
    暖通空调系统中应用的各类通风机应通过计算确定压力系数和比转速等参数,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中规定的能效等级不低于2级水平选取。
    水泵是耗能设备,应该通过计算确定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合理选择通过节能认证的水泵产品,减少能耗。
    循环水泵节能评价值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规定进行计算、查表确定的。泵节能评价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应达到的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为方便设计人员选用给水泵时了解泵的节能评价值,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IS型单级单吸水泵、TSWA型多级单吸水泵和DL型多级单吸水泵的流量、扬程、转速数据,通过计算和查表,得出给水泵节能评价值,见表5~表7。通过计算发现,同样的流量、扬程情况下,2900r/min的水泵比1450r/min的水泵效率要高2%~4%,建议除对噪声有要求的场合,宜选用转速2900r/min的水泵。
表5 IS型单级单吸给水泵节能评价值
续表5
    注:表中所列为节能评价值大于50%的水泵规格。
表6 TSWA型多级单吸离心给水泵节能评价值
表7 DL多级离心给水泵节能评价值
续表7
    泵节能评价值计算与水泵的流量、扬程、比转速有关,故当采用其他类型的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规定进行计算、查表确定泵节能评价值。
    水泵比转速按下式计算:
 水泵比转速
    式中:Q——流量(m³/s)(双吸泵计算流量时取Q/2);
    H——扬程(m)(多级泵计算取单级扬程);
    n——转速(r/min);
    ns——比转速,无量纲。
    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有关规定,查图、表,计算泵规定点效率值、泵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工程项目中所应用的循环水泵的泵效率应由给水泵供应商提供,并不能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的限定值。
3.2.17 本条为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基本设计原则之一。一般情况下,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工艺性空调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会造成冷热量互相抵消,不符合节能原则。因此设置本条。
3.2.18 为减少辐射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必须设置绝热层。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集中新风系统要求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可以有效降低新风负荷,从而降低空调系统能耗,符合节能的原则。
    在室外和室内空气温度差或焓值差较大的情况下,采用排风热回收有明显的节能效果。空调系统风量具有一定规模时进行排风回收节能更加显著,因此对新风量较小的系统不作要求。
3.2.20 供热系统水力不平衡的现象目前依然很严重,而水力不平衡是造成供热能耗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水力平衡又是保证其他节能措施能够可靠实施的前提,因此对系统节能而言,首先应做到水力平衡,而且必须强制要求系统达到水力平衡。
    当热网采用多级泵系统(由热源循环泵和用户泵组成)时,支路的比摩阻与干线比摩阻相同,有利于系统节能。当热源(热力站)循环水泵按照整个管网的损失选择时,就应考虑环路的平衡问题。
    除规模较小的供热系统经过计算可以满足水力平衡外,一般室外供热管线较长,计算不易达到水力平衡。对于通过计算不易达到环路压力损失差要求的,为了避免水力不平衡,应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否则出现不平衡问题时将无法调节。而且,静态平衡阀还可以起到测量仪表的作用。静态水力平衡阀在每个入口(包括系统中的公共建筑在内)均应设置。
3.2.21 本条文针对锅炉房及换热机房提出了节能控制要求。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的主要目的是对供热系统进行总体调节,使供水水温或流量等参数在保持室内温度的前提下,随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调整,始终保持锅炉房或换热机房的供热量与建筑物的需热量基本一致,实现按需供热,达到最佳的运行效率和最稳定的供热质量。
    气候补偿器是供暖热源常用的供热量控制装置,设置气候补偿器后,可以通过在时间控制器上设定不同时间段的不同室温来节省供热量;合理地匹配供水流量和供水温度,节省水泵电耗,保证散热器恒温阀等调节设备正常工作;还能够控制一次水回水温度,防止回水温度过低而减少锅炉寿命。虽然不同企业生产的气候补偿器的功能和控制方法不完全相同,但气候补偿器都具有能根据室外空气温度或负荷变化自动改变用户侧供(回)水温度或对热媒流量进行调节的基本功能。
3.2.22 水泵变频调速实现变流量运行,是目前有效降低运行能耗的成熟方式。由于末端控制阀的安装,用户侧供热系统为变流量系统。直接供热系统循环泵及间接供热系统一次侧循环泵,在热源设备支持变流量工况时,也应采用变频泵。而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泵均应为变频泵。
3.2.23 集中式空调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全年负荷的变化合理选择冷水机组和对应水泵的台数,并通过设置台数控制,保证系统在过渡季和部分负荷时高效运行。
    水泵的变流量运行,可以有效降低运行能耗。对于一次泵系统而言,水泵的变流量应考虑冷水机组性能能否适应水泵变流量的要求,而对于多级泵系统而言,其负荷侧水泵不受冷水机组对流量变化的限制,因此应采用变流量调速控制。
    风系统在实际运行时的风量通常小于设备的额定风量,通过人为增加输配系统和末端阻力的方式来调节风量造成能源的浪费。因此要求系统通过风机变速的方式达到调节风量的目的。空调系统过渡季采用增大新风比或全新风运行,即可降低系统的运行能耗,同时也可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当系统采用可变新风比或全新风时,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排风系统,以保证新风和排风之间的平衡。设置在内区或高层机组核心筒内的全空气空调箱,其进新风条件不是很好,要求可调新风比会有困难。其他通常情况下具备条件的系统均应采用可调新风比。
3.2.24 以往传统的室内供暖系统中安装使用的手动调节阀,对室内供暖系统的供热量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因其缺乏感温元件及自力式动作元件,无法对系统的供热量进行自动调节,从而无法有效利用室内的自由热,降低了节能效果。因此,对散热器和辐射供暖系统均要求能够根据室温设定值自动调节。对于散热器和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主要是设置自力式恒温阀、电热阀、电动通断阀等。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具有感受室内温度变化并根据设定的室内温度对系统流量进行自力式调节的特性,有效利用室内自由热从而达到节省室内供热量的目的。
3.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计量的目的是促进用户自主节能。
    楼前热量表是该栋楼与供热(冷)单位进行用热(冷)量结算的依据,而楼内住户则进行按户热(冷)量分摊,所以,每户应该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冷)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人体热舒适感存在显著差异,提供分室调节手段可以在保证居室热环境、提高热舒适度的同时,精确控制能量的消耗。
    热量表是实现热计量的重要器具,其准确性关系到热计量的正确实施和效果。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3.2.26 本条规定了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计量的项目。
    加强建筑用能的量化管理,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在冷热源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是实现用能总量量化管理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在冷热源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利于相对集中,也便于操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因此,对锅炉房、换热机房总供热量应进行计量,作为用能量化管理的依据。
    一次能源/资源的消耗量均应计量。供热锅炉房应设燃煤或燃气、燃油计量装置。制冷机房内,制冷机组能耗是大户,同时也便于计量,因此要求对其单独计量。制冷系统总电量计量有助于分析能耗构成,寻找节能途径,选择和采取节能措施。循环水泵耗电量不仅是冷热源系统能耗的一部分,而且也反映出输送系统的用能效率,对于额定功率较大的设备宜单独设置电计量。
    直燃型机组应设燃气或燃油计量总表,电制冷机组总用电量应分别计量。
    目前水系统跑冒滴漏现象普遍,系统补水造成的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对冷热源站总补水量也应采用计量手段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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