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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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节能管理

7.2.1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7.2.2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耗电量;
    2 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
    3 集中供热耗热量;
    4 集中供冷耗冷量;
    5 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7.2.3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2.4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基本信息;
    2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及相对节能率;
    3 新技术应用情况;
    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结果。
7.2.5 对于20000m²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7.2.6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的量化目标和验证方法。
条文说明
7.2.1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提到“……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以及《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中明确要求对建筑节能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因此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进行单独计量。
    对电、水、气、冷/热量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是进行节能潜力分析和能源系统优化管理的前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能够摸清建筑能耗特点及运行特点,可实现节能潜力挖掘,提高设备用能效率。
    可再生能源系统单独计量可为指导项目运行管理提供较为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
    建筑能耗按年统计,通常包括全年12个月的数据;有能耗监测平台时,能耗数据需纳入能耗监测平台统一管理。
7.2.2 根据《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规定了建筑能耗统计分类项目。
7.2.3 定期进行计量器具核准是保证数据质量的必要条件,建筑能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能源计量器具宜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定期检定(校准),具体要求如下:
    1)应使用经核定(校准)符合要求的或不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2)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当时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可根据不同建筑用能情况自行安排,但不宜超过5年。
7.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本条款根据条例要求对标识的内容进行规定,便于执行。
    能效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来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和/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给出,以便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建筑能效标识是指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实行建筑能效标识认证制度,向房屋消费者提供有关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和能耗量指标信息,既可解决目前政府管理部门、购房者,或是建设单位本身对于建筑能效实际情况的了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为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管理提供有效手段。
    建筑能效标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目前广泛被国外采用,如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建筑标识、欧盟的能源证书——“建筑物能源合格证明”等。国际经验证明,建筑能效标识是从节能的角度控制设计、施工质量的主要手段,是保证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建筑节能的助推剂和政策激励。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执行。
7.2.5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本条文对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比对提出要求。
    定期与同类建筑开展实际运行能耗强度的比对评价,可以使建筑运行管理者了解自身差距及改进空间,促进节能管理水平的提升。由于建筑运营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差异,使得各建筑能耗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因此在进行建筑能耗比对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因素对建筑能耗的影响。
    目前欧美等地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能耗比对方法和制度,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美国的“能源之星”,它在分析建筑能耗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了能耗与影响因素的数学关系式,实现了对能耗影响因素的标准化,从而保证了比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内已经建立了能耗比对的方法标准,并开发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能耗比对工具。
7.2.6 本条为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节能效果的基本要求而制定。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提高企业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本条针对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容易对节能量存在异议的问题,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签订内容提出了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应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使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明确量化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对有争议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确保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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