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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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罐车装卸

24.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罐车的装卸操作,及这些操作所涉及的设备区域。
24.2 一般要求
24.2.1 以下情况不需要采取防静电跨接:
    ——在给罐车充装不会静电积累的产品,如沥青(包括溶于石油馏出物中的沥青)、大多数原油、渣油和水溶性液体。
    ——在充装设施中不处理I级液体,且罐车只用于装运Ⅱ级和皿级液体,操作温度在闪点以下。
    ——在通过密闭连接口对罐车进行装卸。
24.2.2 通过敞开的罐顶向罐车装载液体的装卸设施,为防止静电危害,应采用跨接。
    ——接地的方式,可采用金属线,固定连接到充装管线组件,或者通过管架结构与充装管线组件相连,以形成导电。
    ——导线的自由端应采用夹子或同等设施以方便与罐车上的罐体金属导电部分进行有效连接。
    ——所有充装管线组件,包括下伸管、支架、管子,都应形成连续的导电通路,通过支架组件或导线直接接地。
24.2.3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通过敞开的罐顶孔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罐车进行装卸的设施,应将充装管接到至少一根扶梯和金属栈桥结构上,进行固定连接。
    ——多根管线进入栈桥应一起进行固定连接。
    ——在已知杂散电流多的地方,所有进入装卸架区的管子应设置绝缘,以便使装卸架上管线与主管线进行绝缘。
    注:对专门处理Ⅱ级或Ⅲ级液体的场所(不曾装载Ⅰ级液体)的罐车则不需要采取这些措施。
24.3 装卸设施位置
24.3.1 罐车装卸设施应远离地上罐、仓库、其他厂区建筑物或待建的最近地界线。对于Ⅰ级液体,或者对于Ⅱ级、Ⅲ级液体在其闪点及以上温度操作时,至少相距7.6m;对于Ⅱ级、Ⅲ级液体在其闪点以下温度操作时,至少相距4.6m。距离从最近的装液嘴或转运连接口算起。
24.3.2 如果采取合适的防爆保护,距离可以减少。
24.3.3 泵房和值班室可作为设施的一部分。
24.4 顶部结构
    对于有天篷或屋顶的装卸设施,不限制散热或易燃气体扩散,并对救火不产生妨碍的,按室外设施对待。
24.5 电气系统
    电线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第6章。
24.6 收集、排液和溢流控制
    装卸设备应提供排液系统或其他方法以容纳溢流。
24.7 设备
24.7.1 用于在储罐与装载设施充装接头之间输送Ⅰ级液体的管线、泵和计量仪表,不可用于输送Ⅱ级或Ⅲ级液体。
    注1:只输送水溶性液体,根据水中液体的浓度确定其等级时,本条不适用。
    注2:如果在输送过程之间清理过设备,本条不适用。
24.7.2 如果管道系统不密封,则与地下罐连接的远距离泵,应在泵出口一侧安装登记注册的检漏装置。该装置应按照出厂说明书每年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正确安装和使用。
24.8 操作要求
24.8.1 罐车的装卸
24.8.1.1 装运液体的罐车的结构材料应适合所装液体的化学性质。罐车装运液体的化学性质应与先前所装液体的性质一致,除非罐车被清洗过。
24.8.1.2 通过罐顶盖向罐车进行装载之前,应在打开顶盖前对车辆和罐进行静电跨接,直到充装结束,且所有顶盖关闭固定好为止。如果按24.2.1做好,本条不作要求。
24.8.1.3 输送Ⅰ类液体,或者在闪点及以上温度输送Ⅱ级、Ⅲ级液体,在接入或断开连接软管时,罐车引擎、辅助马达或便携式泵应关闭。
24.8.1.4 如果装卸不需要使用罐车引擎,在输送Ⅰ级液体的整个过程中应关闭马达。
24.8.1.5 在通过敞开的罐顶给残留有或可能在充装时产生处于易燃范围的蒸气一空气混合物的罐车充装时,应采用可伸到接近罐底150mm的鹤管。如充装不产生静电的液体则不需要这种预防措施。
24.8.1.6 在无蒸气控制系统的情况下,从顶部给罐车充装Ⅰ级或Ⅱ级液体时,用于最后控制流动的阀门应是关断,开启时由人工操作,但在罐车装满时自动设备能够截断流动的情况下除外。
    ——自动关断系统应在远离充装嘴的安全的地方,设置人工关闭阀,以便在自动系统出故障时截断流动。
    ——在有蒸气控制的情况下,顶部充装罐车时,流量控制应符合24.8.1.8和24.8.1.9。
24.8.1.7  在有或无蒸气控制的情况下,从底部充装罐车时,应采用可靠的方法和二级自动关闭控制系统,按预先确定装液量进行操作,以防过量充装。
    ——在充装台架和罐车之间,当需要操作二级控制时,连接件的功能应匹配。
    ——充装软管或管子和罐车管线之间应采用干式可断开连接器连接。
24.8.1.8 备有蒸气控制的罐车在不使用蒸气控制装置在底部充装时,应在不低于罐车罐顶处予以放空,以预防罐内压力增加。通向蒸气控制系统的连接的设计,应能够防止蒸气在没有接通到罐车时直接排向大气。
24.8.1.9 使用底部装载时,可以采取减少流量(直至浸没充装开口)、飞溅导流片或其他装置,以防止飞溅和减小涡流。
24.8.1.10 金属或导电物体,如仪表带、样品容器,温度计,不能低于或者悬浮于罐的未充满区域,当这个空间被充装或者在停止泵送的时候,应能使电荷释放掉。
24.8.1.11 用于输送的软管材料应适应所输送的液体。
24.8.2 转换装载
    转换装载物时,为了防止由于闪点变化产生的危险,原先装载I级液体的罐车不能用于装载Ⅱ级和Ⅲ级液体,除非采取了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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