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规模和布局
2.1.2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2.1.1 本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安全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和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或专业规划相协调,并应与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互协调。河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的重要载体,因此,应根据城镇平面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合理确定雨水系统设施的建设方案,雨水系统设计中还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统是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系统应与水资源、供水等专项或专业规划相协调。
2.1.2 本条规定了新建地区排水体制的要求。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污水由污水管网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界线。
2.1.3 本条规定了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的要求。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在经济欠发达且对水环境保护不重视的阶段,投资较低的合流制是很多城市首选的排水体制,因此我国很多大城市的老城区和美国、德国、日本等大城市的老城区一样,都保留了合流制系统。随着对水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染为代表的城市面源污染逐步得到重视,目前国际上对于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雨污分流改造、蓄排结合提高合流制截流倍数以及通过源头减排(低影响开发)设施从源头削减进入管渠的径流量。对合流制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涉及整个系统内建筑小区和市政的管道改造,实施周期长、难度大且涉及的管理部门多;如果采用蓄排结合方式提高截流倍数,则需要统筹截流调蓄设施和下游污水系统的负荷。因此,本条规定对于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
2.1.4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组成。排水工程由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组成。雨水系统从原先单纯依靠雨水管网的快速排水方式,逐渐发展到涵盖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了雨水的收集输送、雨水径流的下渗、调蓄、利用和排放,解决城镇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乡村一般建筑密度低、连续不透水面积少,雨水通常采用散排的方式,其雨水系统的组成可因地制宜进行简化。污水系统由污水管网、污水和再生水处理以及污泥处理处置组成,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解决生活污水和雨水径流污染水环境的问题。污水处理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要求,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环境。
2.1.5 本条规定了城镇雨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本条的3款分别规定了城镇雨水布局原则、与城镇平面和竖向用地的关系和影响布局的因素。
首先,传统的雨水系统以雨水管网、泵站等灰色设施为主,聚焦雨水快速排放。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推进,雨水综合管理的目标除了水安全,还需兼顾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为保护和修复水的自然循环,雨水系统的布局应坚持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蓄渗和排放相结合。
其次,城镇雨水系统的布局应与城镇周边生态安全格局相结合,与城镇周边的河流水系、湿地系统、绿道系统等做好衔接,加强对涝水的蓄排;水往低处流,因此应根据城镇竖向合理设置行泄通道、调蓄设施等雨水系统,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考虑到多功能调蓄和径流排放,雨水系统的布局还应与城镇蓝绿空间充分结合。
另外,雨水系统的布局应兼顾水量水质的控制以及资源回用,即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有机结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多目标比选,确定布局方案。
2.1.6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规模确定的依据。排涝除险设施应和源头减排设施、雨水管网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2.1.7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本条的3款分别规定了城镇污水系统布局原则、与城镇平面和竖向用地的关系和影响布局的因素。
首先,污水系统布局的原则是集中式和分布式处理相结合,统一布局。
其次,污水系统布局应结合城镇竖向和用地布局,根据区域地形、地势、坡度、受纳水体等实际情况进行布置,实现排水通畅、降低能耗等要求。
另外,污水系统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近年来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越来越广泛,污水处理厂选址在综合考虑用地、管道输送、污泥处理处置等基础上,还应考虑主要再生利用出路等因素,避免长距离敷设再生水管道,减少投资和运行成本。
2.1.8 本条规定了污水系统规模确定的依据。旱季设计流量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城镇供水量和建筑内部给水排水设施水平,一般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确定。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管材性质和管龄确定。
分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在旱季流量上应增加截流雨水量。合流制的雨季设计流量就是截流合流污水量,截流倍数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旱流污水水质水量、降雨特征等因素确定。
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纳入污水系统,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现代雨水管理理念,对保护水环境和控制径流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英美国家的污水处理厂雨天处理能力可以达到旱流污水量的3倍~6倍。
2.1.9 本条规定了乡村雨水系统建设要求。乡村雨水系统应结合地势进行收集利用或就近排放,可以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开展雨水收集,通过补充灌溉实现雨水资源利用;为节省投资,宜结合道路边沟排除多余雨水。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乡村雨水系统和区域防洪的衔接。
2.1.10 本条规定了乡村污水系统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