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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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要求

2.2.1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2.2.2 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地质和地形条件,并应符合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
2.2.3 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区内涝防治和污水收集的影响,不得超出既有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2.2.4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
2.2.5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
2.2.6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2.2.7 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2.2.8 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
2.2.9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2.2.10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11 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2.2.12 服务人口大于20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2.13 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14 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2.15 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
2.2.16 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2.2.17 排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2.18 排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

2.2.1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的各种安全性要求。本条高度概括了排水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安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安全性要求。

    排水工程与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的质量息息相关,污水处理厂的尾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中也必须符合相关污泥泥质标准,避免二次污染。排水工程设施排放的噪声、烟气、臭气也应符合相关要求,降低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2.2.2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要求。排水工程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发生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如果雨水管渠或雨水泵站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淹;若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损坏,会造成污水冒溢和直排,发生严重水污染等次生灾害,严重危害公众利益和健康。因此,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

2.2.3 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编制排水设计方案的要求。地块开发中,应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负荷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排到市政雨水、污水系统的水量和水质进行预测评估,通过合理的项目排水设计,控制雨水系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径流峰值符合规划的要求,排放的污水水质和水量满足当地排水管理的要求,避免超过既有雨水系统或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2.2.4 本条规定了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排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加强规划统筹,避免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和道路等建设项目和已建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发生冲突或造成破坏,影响排水安全。

2.2.5 本条规定了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建设要求。分流制排水系统在建设中应当从源头建筑物内部开始直到管网末端全过程避免雨污混接或误接,否则会导致分流制排水系统旱天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受纳水体,带来水环境污染;另外污水系统在雨天混入大量雨水造成水质偏淡,直接影响排水系统收集和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2.2.6 本条规定了雨水系统降低径流污染的建设要求。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雨水应就近排入源头减排设施,就地入渗或经过滤处理后再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源头减排设施对雨水径流量和其中污染物的削减作用能有效降低分流制雨水径流污染排放,减少合流制溢流频次,或截流调蓄处理规模。

    此外,截流调蓄设施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能力相匹配,保证截流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流量与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能力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相匹配,避免溢流河道。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已经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雨水调蓄工程放空流量要求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增大其污水输送和处理能力。

2.2.7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防腐蚀措施的要求。排水工程中接触腐蚀性药剂的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密封的、产生臭气较多的车间设备,以及与污水接触的管道和设备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根据传输介质和运行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措施,如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等。

2.2.8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

2.2.9 本条规定了检查井的建设要求。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在道路设计荷载下,应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砖砌检查井容易出现污水泄漏或外水入渗入流,特别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降价污水收集设施的效能或影响雨水排水安全。

2.2.10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要求。排水工程中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11 本条规定了城镇再生水系统和雨水利用系统保障用水安全的要求。城镇再生水和雨水的利用,在工程上应确保安全可靠,其中保证水质达标、避免误接误用、保证水量安全等三方面是保障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安全减少风险的必要条件。具体措施有: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工程要根据用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又节约运行费用;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输配水系统要独立设置,禁止和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用水点和管道上一定要设有防止误饮、误用的警示标志;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工程要有可靠的供水水源,重要用水用户要备有其他补水系统。其中,处理工艺、再生水应用等在本规范第4.3节有详细规定。

2.2.12 本条规定了城镇排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排水工程主要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再生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配水井、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镇雨水泵站、城镇主干道下穿立交的雨水泵站等。需要保证这些设施在震后的基本正常运行、不引发次生灾害。污水处理厂(含污水再生处理厂)的大容量水处理建(构)筑物,一旦破坏可能引发数以万吨计的污水泛滥,修复困难,后果严重。污水干线一般为重力流,埋深较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建(构)筑物基础下陷、结构开裂等次生灾害。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承担降低地下水位和排除雨后积水的任务,城镇雨水泵站承担排涝的任务,遭受地震破坏将导致积水过深,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加剧震害。

    条文强调“主要”,当一个城镇内有多个污水处理厂时,需区分水处理规模和建设场地的环境,确定需要加强抗震设防的污水处理工程。

2.2.13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和安全等级要求。排水工程是城市居民生活和生产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因此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为二级。排水工程的管道和构筑物很多位于地下和半地下,运行后维修难度大,国外有要求结构设计工作年限逾百年的考虑。本条根据我国国情作出规定。

2.2.14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电气设计要求。排水工程中下穿立交和地下通道雨水泵站以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雨水调蓄池等的变配电设备都位于地面之下,可能受到涝水和洪水的影响,为了确保排水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些变配电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排水安全、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一级负荷应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重要节点的排水泵站和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运行安全的重要污水处理厂的重要部位都应按一级负荷设计。此外,雨水淹没供电设备也会造成中断供电,因此在地势低洼的排水泵站和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还应保证变配电设备不淹渍。

2.2.15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的要求。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排水工程不仅要满足生产控制,还需要进行管理决策,因此排水工程进行检测和控制设计是十分必要的。检测仪表是排水工程的“眼睛”,自动化系统是排水工程控制手段,检测仪表和自动化系统是生产控制的基础。信息化系统是对检测仪表和自动化系统的生产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纳入了经营管理决策的内容,增加了排水工程生产管理的深度。

2.2.16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构(建)筑物设置气体监测和报警的要求。

2.2.17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2.18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贮水构筑物的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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